认识论元批判:胡塞尔与现象学的二律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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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和心理主义

将逻辑学回溯至思维并因此回溯至存在,人们很容易指责这一做法,以至于胡塞尔不得不面对它。“人们不会指责说:如果我们从未在现时的体验中拥有过表象和判断,从未从其中抽象出有关的逻辑基本概念,人们也就从来不会去谈论逻辑规律了;或者甚至说:在任何一种对规律的理解和主张中都包含着表象和判断的实存,因而也可以从中推导出这些实存。因为几乎无须指明这一点,即这里的结论不是从规律中,而是从对这个规律的理解和主张中得出来的,这同一个结论可以从任意一个主张中得出,而且人们不应当把对一个规律的主张所具有的心理学前提或心理学组成与这个规律的内容所具有的逻辑成分混为一谈。”[55]“几乎无须指明的”东西滑过了核心困难。因为关键不在于一种单纯主观的、独立于实事状态的、可随意作出的对规律的“理解和主张”。而是在于,规律的绝对性要求是等同于其正确性要求的,并且实际上,正确性只能作为实际的“表象与判断”来获得。对“规律”的“理解和主张”(它们是观察者的无关紧要的行为方式)不能与“规律”本身相对立,在“理解和主张”中,作为“思维规律”的规律要求被视为合法的,并且只能被视为思维(以及“理解”)的规律。逻辑心理主义的错误在于,直接从心理事实中推导出逻辑命题的有效性,而这些命题是独立于实际的心理“活动”(Leisten)的。但是,对逻辑结构本身的意义分析要求进一步质询思维。不存在没有命题的逻辑学;不存在没有综合性思维功能的命题。胡塞尔已经注意,关于规律之主张的心理学假设,不能与规律的逻辑有效性混为一谈。但是,的确只有当思维规律与对释放出它们的思维行为的说明内在相合时,逻辑规律才是有意义的,才是能被认识的。逻辑学的意义本身要求事实性。否则,它就不能被合理地论证:它的观念性不是纯粹自在的,相反,如果它应当是某种东西的话,那么它必须也总是为他的。当胡塞尔因发展了的科学意识以及无法改变的异化地位而质疑明察与实事状态之间、发生与有效性之间的直接同一性时,他是正确的;而当他将它们之间的差异实体化时,他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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