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元批判:胡塞尔与现象学的二律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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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律

跟随传统,胡塞尔分别处理了矛盾律和同一律。处理后者时,他特别试图将逻辑命题的有效性与其规范特征分离开。“规范规律应当将概念的绝对恒定性预设为已实现的吗?如果这样,那么规律便只能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才有效,即表达随时都能够以同一的含义被运用;而当这个前提不成立时,规律便丧失其有效性。这不可能是这位出色的逻辑学家(4)的真正信念。对规律的经验运用当然要以此为前提,即作为我们表达的含义而起作用的概念或命题的确也就是我们表达的含义,规律的观念范围中包含着所有可能的、质性相反而质料同一的命题对子。但这显然不是有效性的前提,这就好像有效性是一种假设的有效性一样;其实这只是在把有效性可能地运用于已有的个案所需的前提而已。就像对一个数字规律的运用预设了:数字有可能先于我们而在此,而且是带有受此数字规律所明确标示的那种规定性的数字;与此相同,逻辑规律也预设了,命题已经先于我们而在此,而且它们是拥有逻辑规律所明确要求的同一质料的命题。”[59]胡塞尔所说的“前提”,即表达以同一的含义被运用,不过是命题本身的内容;如果这没有实现,那么规律实际上也就丧失了其有效性,它表述的将不过是有效性的单纯的同语反复。的确,同一律不是被验证或否证的“假设”,它并不依赖于表达的含义是否被领会。但是,如果没有表达与同一或非同一的“质料”相对照,同一律是不能被表达出来的。胡塞尔回避了这一问题,因为他认为,对同一律作规范理解是将同一律贬低为假设。然而,问题不在于同一律是否将会因其潜在地指涉处于它之下的命题而被相对化,而是在于,如果没有这种指涉,它是否会倒退为无意义的陈述。“因此,我并不将同一性原则理解为一种可以被承认为真的‘原理’,而是理解为一种要求,它会如我们所意愿的那样实现或未实现,但是,如果这一要求未实现……我们的主张中的真理与谬误之间的对立也就丧失了意义。假定的逻辑同一性原理(人们通常是在据说自明的、同语反复的命题‘a是a’中来表述它)根本就没有表达出一种自明的、无可置疑的、无需证明的、无需解释的、深奥莫测的终极真理。相反,这一原理的真理要依赖于上述意义上的同一性统治(Identitätsprincips)的实现,即依赖于掌握符号的含义这一要求的实现,并且是这一要求的实现序列。如果这一要求在符号a方面没有实现,那么命题‘a是a’也就不再是正确的;因为如果我们在这一命题中关于第一个a的理解不同于第二个a,那么第一个a就恰恰不是第二个a,即命题‘a是a’不再有效。”[60]据此,同一律不是一种实事状态,而是一种有关如何思维的规则,一旦它脱离了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来说,同一律是在先的),它就成了空中楼阁,因为它的含义包含着与那些行为的关系。胡塞尔的意思很明显:对术语的同一的运用属于事实性方面,而独立于事实性的同一律具有一种“自在的”观念有效性。但是,这种有效性必须在同一律的含义中找寻,并且,如果术语没有实际上被运用,那么它就是无所意指的。此外,“逻辑规律的前提在于:我们已经拥有命题”,胡塞尔虽未质疑这一论断,但低估了它,而如果这一论断的内涵被完全遵循的话,那么它足以驳倒逻辑绝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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