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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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立物质财富的归属与利用秩序
——民法典物权编概述

第一节
物质财富世界与民法相遇
——美好生活与物权

一、物权与财产权

【案例】 张公平(1)拥有一套别墅、两辆汽车,家中藏有张大千名画《云泉古寺》,拥有多家上市的公司股票,他是公司的技术工程师,拥有3项发明专利,平时爱好绘画,也有不少作品在拍拍市场卖到高价。两年前同学将家中的价值300万元的明宣德青花束莲大盘质押给他并借款200万元。张公平购房尚有银行贷款500万元没有还清。

【问题】 张公平享有哪些财产权?哪些是物权?

我们要过上美好生活,首先希望自己能过上富裕的物质生活。“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意味着物质上的富足,是美好生活的一种重要前提,而物质上的富足离不开物权制度的保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财产的法律含义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不动产与有形动产,还包括股票、债券、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债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动产,财产法被视为调和个体所有人与整个社会的各自不同的目标的手段。(2)所谓财产,是指对人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一切资源、物品(包括服务)和权利。作为财产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即能用金钱来衡量且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第二,须排除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广义上的财产权,指以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财产为客体的权利,一般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狭义的财产权,主要指对有体物的支配的权利,即物权。同时,“财产所有权”对应“物权”中的自物权,物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案例中张公平的财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汽车的所有权、名画的所有权、股权、专利权、绘画作品著作权、瓷器的质权、200万元的债权;其中房屋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汽车的所有权、名画的所有权、瓷器的质权是物权。

二、物权的概念

【案例】 振华公司于2018年3月向银行贷款300万元,以公司的房产进行了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振华公司与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1月,振华公司将抵押的房产转让给了振兴公司,并将转让的情况通知了银行。2019年3月,银行发现有人破坏该房屋,但因振兴公司正在更换董事会的主要成员,无暇顾及房屋破坏的问题。银行便出面阻止,保住了该房屋。2019年6月,银行债权到期,振华公司无力偿还,银行申请拍卖该房屋。但遭到振兴公司的拒绝,由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银行对于该房屋享有何种类型的权利?银行是否有权拍卖该房屋?银行是否有权阻止他人损害该房屋?

(一)物权概念的源流

据考察,近代大陆法上的物权概念是由中世纪(11—13世纪)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解释罗马法时形成的,他们在对罗马法大全进行研究、诠释时,从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中,引申出“物权”和“债权”的概念。(3)但物权概念最早出现在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作出了划时代创新的规定,以“物权”为编名,创设物权及其类型。此后,被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如《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广泛采用。我国《民法典》将物权编放在总则编之后的第二编。

(二)物权的含义

我国《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一定义可以这样来理解:

1.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物权的主体既可以理解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担保物权人,也可以理解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有体物

物权中的物具有如下特征:(1)物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自然人的身体或其一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捐赠、无偿献血等均以活人的器官为合同标的物,但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2)物具有独立性。物在物理上、观念上和法律上要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3)物原则上是占据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有体物,有别于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4)物须是人力控制范围内的物体。超出人力控制范围的太阳月亮便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3.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反映的是一种权利人对物的关系,这一表达包含了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人)、客体(物本身)、权利(对物的各种权利)、义务(善良管理义务、社会性义务等)的各种必要因素。(4)物权是物权人直接指向物,控制支配该物,而无须他人行为介入的直接支配权。

4.物权是权利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排除他人的干涉反映了权利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效力。

5.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权利人支配标的物目的在于通过支配标的物而享受物的利益。物权人的现实利益,简要地说,就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5)例如,担保物权人享受其取得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益,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

案例中,银行享有的是以支配房屋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抵押权,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有权阻止他人损害该房屋。虽然标的物已经转让,但因抵押权是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此银行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在振华公司无力还债时,银行可以拍卖标的物优先受偿。

三、物权的特征

【案例】 2017年11月,梁一思准备开设一家咖啡馆,因资金短缺,便以自有的价值280万元的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杨女士借款260万元。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梁一思3年后归还借款本息,到期若不能归还,就将梁一思的房产变卖后优先偿还。梁一思在拿到借款后,就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但杨女士却没有按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为自己拿到房产证就大功告成了。谁知事隔1年之后,梁一思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还将其房屋、咖啡馆设备等全部卖给了刘某,并同刘某及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当时刘某也并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梁一思在得到房款后,于2019年8月因涉嫌诈骗潜逃,杨女士获悉后,以该房屋已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并将梁一思和刘某起诉到法院。

【问题】 杨女士要求刘某退房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一)物权主体方面的对世性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物权是由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斥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任何人侵害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权利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请求或诉讼。

(二)物权内容方面的支配性

民法中的权利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这种分类构成了民法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基础。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就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主地实现权利的内容。例如,汽车所有人出租自己的汽车,或者在自己的汽车上设定抵押权,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自己驾驶。

(三)物权客体方面的特定性

客体的特定是物权支配的前提。从实际生活来看,在物权支配范围内的物,是具体而特定的物,总能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的。但最高额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有些例外,设定在不特定的物上,但物权实现时则必须特定。取水权固然以不特定的水资源为客体,但它是一种准物权,不属于典型物权,所以,这不影响上述针对典型物权所抽象出来的性质。(6)

(四)物权实现方式上的绝对性

当物权正常行使时,物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人实现其物权内容也不需义务人的介入,物权的义务人只需承担不侵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得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

(五)物权效力方面的排他性

首先,对于他人非法妨碍,物权具有直接排除的效力。其次,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效力相等互不相容的物权。物权设定要遵守一物一权的原则。

案例中,杨女士与梁一思签订了抵押合同,房屋设定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杨女士尽管取得了梁一思交付的房产证,但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而杨女士不能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只能是梁一思的普通债权人。而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故杨女士只能要求梁一思承担还款责任,而不能对梁一思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刘某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是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因而杨女士无权要求刘某退房,法院不能支持杨女士的请求。

四、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案例】 董敏法将其一块劳力士手表(价值20万元)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18万元。后董敏法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4万元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乙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董敏法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丁也主张实现其债权15万元。经查,董敏法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 上述权利人的主张如何实现?

物权与债权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两个基本概念,被称为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二元体系。尽管晚近以来,物权和债权之分野出现了相对化的动向,但可以肯定,在大陆法系乃至英美法系的现在及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区分物权与债权仍然是十分必要的,维持两者之界限依然具有重大的意义。(7)

(一)两者的联系

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债权是权利主体自由交易的权利,于是产生了相应的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

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既是动态财产权(债权)成立的前提,又是债权运动的结果。民事主体进行商品交易的前提是对其交换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交换的结果又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二)两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和义务主体不同

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债权是要求或请求某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8)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具有绝对性。债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具有相对性。

2.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由其性质所决定,原则上只能是独立物、特定物和有体物。电气、热气、冷气、光和各种能量、能源等,仅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权利”,则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9)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3.权利效力不同

首先,物权具有排他力,债权不具有排他力。其次,物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先力。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同的债权人应当平等地受到清偿。再次,物权具有追及力,而债权只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标的物并没有追及力。

4.权利的设定和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的设定、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债权的设立采用合同自由原则,设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物权是通过占有和登记进行公开,而债权往往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第三人无需知情。

5.权利的存在期限和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中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上没有无期限的债权,而债权的保护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的保护,主要是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赔偿损失是补充方法;而保护债权主要是通过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赔偿损失等方式实现。

案例中乙主张的动产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中丙主张的留置权可以成立,董敏法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丙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手表,并有权就该手表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