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道德作为一种手段
关于什么是道德,我们已经探讨了两种大相径庭的观点。其中一种认为,道德就是服从我们所属社会的伦理原则;另一种认为,道德是遵从神的旨意或个人良知。我仅仅阐述了这些观点,却没有认真研究哪些观点可以用来支持或反驳它们。这两种观点各有缺陷,接下来我们必须加以探讨。
正如我们所知,道德规范在不同的社会里是不一样的。比如,就引导人们的行为而言,婆罗洲的猎头族和贵格会教徒就有着极大的差异。我们可以说,有德行的人会遵守自己所在社会的行事准则;也可以说,有德行的人遵守我所在社会的规范。大体上讲,在对付野蛮人的时候,领导者会用前一种观点,而传教士会用后一种。可是在有些方面,领导者和传教士会达成一致,比如,即使是他们当中最宽容异端的人也在努力根除食人习俗。
现实中,我们都认为一种道德规范可能比另一种更可取。在整个西方文明历程中,很少有人会赞成古代闪米特人把儿童献祭给火神摩洛克的习俗,或者赞成罗马男人握有自己孩子的生杀大权,或者旧中国要求妇女缠足的做法,还有日本的规定,说丈夫睡觉要枕软和的枕头,而妻子只能枕木枕。我说这些,并不是要指出我们不赞成这些做法是对的;不难想象,那些认为上述做法天经地义的人会滔滔不绝地为它们辩护。我想说的是,尽管如此,在有些问题上他们仍然可能会和我们达成一致,比如一种道德规范可能比另一种更好还是更差。承认了这一点以后,就等于承认伦理观念中有些东西要高于道德规范,而这种优越正是基于这个东西来加以判断的。因此,像“做你的社会赞成的事,不做它不赞成的事”这种简单的箴言并不能一语道尽伦理观。
不过,有人可能仍然会说:“无论何时何地,所谓美德,就是服从我的社会的道德规范。”教会是认可这一观点的。早期的基督徒把异教徒的崇拜偶像之举视为邪恶,尽管异教徒的道德规范要求他们必须这么做。现代传教士会震惊于人们的赤身裸体,即便这个习俗是从史前时代延续至今的。得益于科技化的军事武器的帮助,此观点远播至整个非洲和南海诸岛。只有日本人找到了反抗这种观点的办法:16世纪的时候,西班牙人把传教士和枪支带到了日本,一开始后者照单全收,可是当他们学会制造枪支以后,决定不再容忍传教士。
传教士可能会争辩说:基督教伦理高于任何其他规范这一点是上帝的启示里已经说明的。对此,哲学家肯定会说,其他宗教必然也会发出同样的声明。求助于神学有悖于哲学规则,这些规则遵循的是托马斯·阿奎那[32]的做法,他在四卷本《反异教大全》的前三卷里刻意避免求助于上帝的启示。如果,或者说既然我们更偏重我们自己的道德规范,那么身为哲学家,我们必须找到一些理由,去吸引所有人而不只是那些与我们有着同样神学观点的人。
基于个人良知的伦理存在不足,基于道德规范的伦理亦有不足,二者的情况不相上下。个人良知各不相同:出于良知拒服兵役者认为打仗是错的,暴徒则认为避免战争是错的;摩尼教徒认为除了鱼以外,吃任何动物食品都很邪恶;而很多教派认为这个例外才是恶心的习俗。杜霍波尔派教徒[33]拒服兵役,但并不认为围着篝火一起裸舞有什么不合适的;他们在俄国因为前者而受到迫害,移民到加拿大以后又因后者而为当地所不容。摩门教徒依照上帝的启示赞成一夫多妻,可是在美国政府的压力下,他们意识到上帝的启示也未必一定能遵守。一些道德家,包括很多地位崇高的天主教耶稣会教士,把诛杀暴君视为一种职责;其他道德家则指出,这种做法从来都是有罪的。显然,良知并不总是应合上帝的意志,因为如果真是上帝的意志,那就不可能呈现出这么多面目。
正如我们都认为一些伦理规范比另一些优越,我们必定也认为一些良知高过另一些,除非我们无知到竟然不知道良知是多种多样的。由此可见,必定存在某种不同于良知的标准,可以据此判定什么行为会被视为可取,而这个标准不可能来自“不可杀人”或者“不可偷盗”之类的行为规范,因为据我们所知,人们对于这类规范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不必放眼去找,单在我们这个时代、我们这个国家就能很容易地发现,人们在反思之后通常会接受规则的例外。先以禁止谋杀为例。如果把“谋杀”定义为“非正当地杀人”,引申开来等于说谋杀是错的。可是,这仅仅是把问题转向了探询什么时候杀人是非正当的。大多数人认为,在战争以及作为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定罪的结果时,杀人是无可指摘的。人们通常认为,一个人在自卫时可以杀人,前提是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法能保全自己的生命。那么,似乎可以由此引申出:一个人有权在保护妻子和孩子的时候杀人。可是,把妻子从生不如死的命运当中解救出来又能怎样?还有,如果发生危险的是别人的孩子呢?或者假设你刚好撞上盖伊·福克斯[34]正要点燃那辆致命的列车,唯一能制止他的办法就是立即向他开枪?大多数人会认为你向他开枪是正当的。可是假设在你看见他点火的时候,你并不确定他是要把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统统炸飞,还是仅仅点个烟斗,此时你把他往坏处想是否合理呢?
再以乱伦禁忌为例。假设原子弹把全人类消灭得只剩下一对兄妹或姐弟,他们应该听任人类就此灭亡吗?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但我不认为仅凭乱伦是邪恶的就能给出肯定的答案。
这类问题可以无止境地诡辩下去,很明显,要让一个答案在理论上站得住脚的唯一办法就是发现一些目的是行为应该为之服务的,并在对行为进行深思熟虑以期促成这个目的时,判断行为是否“正确”。
所以,我们在这种思路的引导下把“善”“恶”而不是“对”“错”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按照这种观点,“对的”行为是实现“善”的一种手段。这种观点与一直主张“对的”行为就是“有用的”行为的功利主义者有关。他们还指出,当某种行为能提高整体的幸福感或者愉悦的时候,它就是“有用的”,可是眼下我不打算探讨这个观点,只想考察是否存在某种目的,可以根据它来界定何为“对的”行为。
这种观点一直隐约出现在道德规范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即使在其间它并没有得到明确承认。禁忌,因为一旦违反其结果将不堪设想,所以绝不可违反。在“山上宝训”(Sermon on the Mount)里,“天国八福”的贯彻靠的是功利主义观点;所谓“温良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要承受土地”[35]也没有把温良本身作为一种目的。而人们普遍认为,一位优秀的统治者会将其国民的幸福作为目标。此类例子不胜枚举。
即使是在人们认为伦理学的本质是服从通过上帝的启示而领悟到的道德规范的时候,用功利主义观点来为这些规范辩护仍是习以为常的。如果道德唯一的基础是神的旨意,那么由此可以推定,这些主张的反面也未尝不能成立;除了反复无常以外,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阻止人们把所有的“不可……,不可……”从“十诫”里抹去。这种观点遭到了神学家有理有据地谴责。人们更愿意相信上帝禁止杀人而不是下令人们自相残杀;像谋杀教团[36]这样把杀人视为一种宗教责任的小团体始终是少数。之所以这么想,真正(尽管常常是无意识的)的原因在于一个嗜杀成性的社会令人不安,不可能实现我们大多数人所认为的好的目的。神学家总是教导人们上帝的旨意是好的,这么说并不是同义重复。由此可以推定,善的特性在逻辑上必然独立于上帝的旨意。既然杀人这样的神谕会产生极为糟糕的后果,那么上帝不可能下令杀人。
考察托马斯·阿奎那以功利主义思想为人们广泛接受的基督教道德规范所做的辩护是很有意思的。例如,婚姻如果不是终身制的,父亲就不会参与孩子的教育;父亲能帮上忙,不仅是因为他们比母亲更有理性,还因为他们具备惩罚孩子所必需的体力。因此,婚姻应当是终身制的。再如,兄妹或者姐弟不应通婚,因为手足之情与夫妻之情叠加后必然造成激情过剩。我并不是在审视这些观点是否合理,只是想指出,他们把美德当作获得美德之外的某些东西的途径,这些东西或可称为“益处”。
认真尝试把美德本身当作一以贯之的目的的道德家唯有斯多葛学派和康德。然而,即使是他们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明,在他们明确信仰的伦理道德以外,还信奉着另一种伦理道德。
罗马帝国的皇帝马可·奥勒留[37]是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以他对哲学的理解,他相信美德是唯一一个本身具有“好”这种特性的事物。此外,他与他所在的整个学派都教导人们美德最有可能出现在逆境中。他本人并没有受暴君迫害的经历,但他追随的是爱比克泰德[38]的学说。奴隶出身的爱比克泰德亲身体会过专制权力之害,甚至(据说)遭受酷刑而瘸了腿。爱比克泰德教导人们:高尚的意愿是唯一值得称许的,即使暴君也不能逼你变成恶人;所以,你无需惧怕他们;相反,他们的存在倒会使你有机会获得勇气和毅力。马可·奥勒留本可做个暴君,让他的臣民有机会在逆境中成长。可是他没有这么做,而是不辞辛苦地运粮到罗马,在北部边界和野蛮人鏖战多年。作为哲学家,他认为幸福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但作为皇帝,他选择竭尽全力地造福于他的国家。这样的行为,从逻辑上讲是站不住脚的,但从人道角度讲是值得赞誉的。
好是由快乐或者美德之外的其他东西构成的——康德对这个观点竭尽嘲弄之能事。美德体现为依照道德法规行事,因为道德法规就是这么规定的。一个对的行为,若是出于任何其他动机,都不能算作美德。如果你对兄弟友善是因为你喜欢他,那这算不得你的优点;可是如果你很受不了他,却仍对他很好,就因为道德法规说你应该这样做,那么你就是康德所说的你应当成为的那种人。然而,尽管快乐总是毫无价值,但康德认为好人就该受苦这种说法是不公正的,单凭这一点,好人就该在未来永远享福。如果他真的相信他认为他相信的东西,他就不会把天堂视为一个好人享受幸福的地方,而是把它当作一个有无尽机会去善待他们不喜欢的人的地方。
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会相信某些行为是对的,而另一些行为——无论其结果如何——都是错的,这些情况可以追溯到禁忌的影响,其中的处罚已被人遗忘或者只留给人们一些难以置信的东西。对节育的反对,部分是受俄南[39]的命运的影响。谁学俄南的样,谁就会落得跟他一样的下场——某种程度上人们无疑是这样认为的——这提供了一个无可辩驳的功利主义观点。但是,由于人们相信做出某种禁忌行为会遭受惩罚,因而对该行为生出恐惧,这种恐惧往往让人一直对惩罚心有余悸,以致形成了一条无法再从功利主义角度解释的规则。住在电线附近的儿童会被叮嘱不要去碰电线,即使电线后来废弃了,他们仍会害怕触碰。这和那些曾经有着明显的理性基础,现在这种理性基础已经绝迹的禁忌差不多。但大体说来,这样的禁忌往往会逐渐失效。
至此,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如果我们把“好”“坏”而不是“对”“错”作为我们的基本概念,那么我们将迎来一种能引起广泛共识的伦理学。也就是说,我们应该确切指出某些东西是“好的”,某些东西是“坏的”,两者都是度的问题。比如,痛得很厉害要比有点儿痛糟;“对的”行为就是有证据表明它可能产生的好会超过可能产生的坏,并达到最大值,或者所能产生的好小于所能产生的坏,达到最小值;当一个人对自己经历善还是经历恶或者一个都不经历根本不关心时,善恶在其眼中并无二致。而道德义务的总和包含在这样的准则中:一个人应该做上述描述中对的事情。
如果这种观点能被接受的话,接下来我们就要探究一下到底何为“好”,何为“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