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罗素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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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好与坏

“好”与“坏”、“更好”与“更坏”是几个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语词定义(verbal definition)的词,可是不管怎么说,首先应确切地理解它们。那么让我们先来尝试说明它们的意义吧,语词定义的问题留到后面再说。如果一件事物的价值取决于它自身而不仅仅是它的效果,那它就是“好的”,就像我用这个词时所希望的那样。我们服下苦药,是因为我们希望它会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而一个患了痛风的品酒师饮下陈年好酒是因为酒本身好,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是他不在乎的。药有疗效,却难以下咽;酒是美酒,却没有用处。当我们不得不选择是否让某种事态存在的时候,当然得考虑它的效用。可是这些事态以及它们产生的各种效用都有自己的内在特质,我们因此倾向于选择它或者不选择它,恰如上述例子所示。正是基于其内在品质,在我们倾向于选择它时,我们称之为“好的”;当我们倾向于拒绝它时,我们称之为“坏的”。

功利主义者坚持认为快乐是唯一的好东西,痛苦是唯一的坏东西。这种观点可能会受到质疑,但总的来看,大多数的快乐是“好的”,大多数的痛苦是“坏的”,我希望我对这些词语的使用是在此意义上。对快乐和痛苦稍作探讨将有助于阐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区别,这对讨论好坏颇为重要。

我们习惯于把一些快乐视为好的,另一些快乐视为坏的;我们认为源于慈善之举的快乐是好的,源于残忍行为的快乐是坏的。可是在做出如此判断时,我们混淆了目的和手段。残忍的快乐从手段来看是坏的,因为它给受害者造成了痛苦,可是如果它的存在不会伤及他人,或许它就不是坏事。我们谴责醉汉的快乐,因为这会给他的妻子和家人带来痛苦,并导致他在次日早晨受头痛困扰,但如果有那么一种既便宜又不会引起宿醉的杯中物,那他的快乐就都是好的了。道德与手段如此密切相关,以至于考虑任何事物时仅仅根据其内在价值来判断倒像是不道德的了。但是很显然,没有任何一件事物在作为某种手段时具备价值,唯有它作为手段想要达到的那个目的是有价值的。由此可见,内在价值在逻辑上优先于作为手段的价值。

这个手段和目的的问题在伦理上意义重大。文明人和野蛮人、成人和孩子、人和动物之间的区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的目的与手段孰重孰轻。文明人会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野蛮人却不会;成人为防止牙病而刷牙,孩子得被人强逼才刷;人们在田间劳作为过冬储备食物,动物则不然。人有远见,会为了将来享乐而甘愿眼下吃苦,这是智力发展最根本的标志之一。由于具有远见并非易事,它要求人能控制冲动,所以道德家强调远见的必要性,并且强调现在的牺牲是种美德甚于强调它日后结果回报给人的快乐。你必须做对的事情,因为它是对的,而不是因为它能让你上天堂。你必须存钱,因为所有明智的人都这么做,而不是因为你最终会有一笔收入保证你生活无忧。此类例子,不胜枚举。

可是,这种心态很容易让人走向极端。来看一下这个可悲的例子:一位老富翁因年轻时操劳过度而落下了消化不良的毛病,于是,在他那些粗心的客人大快朵颐时,他只能吃不抹黄油的面包片,喝白开水;在常年辛劳中他曾幻想过的财富带来的欢愉,如今却无力享受,仅剩下唯一一点快乐,那就是用金钱的力量来迫使自己的儿子们轮流服着同样徒劳的苦役。在大多数时代的大多数文明国家里,专注于手段而不是目的已经让婚姻关系变成了讨价还价而不是互相吸引。当它以一种极端的形式风行于世时,就会扼杀所有的生活乐趣,所有的艺术享受和创造性,还有所有自然流露的温情。吝啬鬼对于手段的热衷是病态的,通常被认为是不明智的,可是同样的弊病如果以较轻的形式出现,就容易受到它不应得的赞许。没有目的意识,生活会变得单调而沉闷;最后,对于刺激的需求会在战争、暴行、阴谋或者其他毁灭活动中找到一种糟糕的出路。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在经济体系中对于手段的专注是如何运作的。为了具体一点,我们假设你在关注拖拉机的生产。如果你是资本家,那么你关注拖拉机的唯一目的就是让你的银行存款多起来,你够精明的话,就不会将存款用于花销,而是会用于投资,好让你的存款更多。拖拉机能不能好好耕地无关紧要,只要它不会砸了你公司的招牌就行。老皮尔庞特·摩根[40]在美国内战期间买进一批接近报废的老式步枪,把它们当作新枪出售给密西西比的军队;他用这笔交易的收益和类似交易的收益购买了法国国债,使法国在色当战役[41]之后挣扎了一段时间,尽管是无望的挣扎。老摩根奉行的这种伦理观广受世人敬仰。同样,有本事以次充好的拖拉机制造商也比那些以产品质量为本、甘愿微利经营的人更受尊敬。

如果你是一名雇员,那么你会被失业的恐惧困扰,因此你会把工作当作目的,而不是生产手段。任何花很少劳力就能生产出一定数量拖拉机的设备都会引发你的敌意,因为它平添了你的失业风险。在《创世记》里,工作被描绘成一种诅咒,亚当所犯的罪使他的后代不得不背负这种诅咒;但在现代社会它似乎是一种福祉,其数量绝不能减少。

如果你是拖拉机的买家,那么你差不多也同样被排除在终极目的之外。拖拉机会被用来生产食物,食物使人们能工作,工作是为了生产食物,食物使人们能工作……就这样无穷无尽地周而复始下去。要是其中的某个人突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思考什么是好的,那么任何一个头脑健全的经济学家或者管理者都会觉得这是件无关紧要且不相干的事情。

像这样一心只想着手段的事例并非工业生产领域独有。想想数学吧。在大学里,数学教育主要是针对那些将来要教数学的人,这些人又会把数学教给将来要教数学的人……确实,有时候人们可以逃脱这种跑步机一般枯燥烦人的工作。比如,阿基米德以自己的数学才能制造机械,帮助祖国抗击罗马人的入侵;伽利略用数学算出抛物线轨迹,使托斯卡纳大公爵的大炮能命中目标;现代物理学家(变得更加野心勃勃)更是用数学来灭绝人类。因为这些原因,数学研究通常向公众表示它是值得国家支持的。显然,这种功利主义心态在苏联和在其他地方一样流行。大约20年前,我遇见过一位苏联数学教授,他告诉我,有一次他壮着胆子向班上的学生提出不应仅仅看重数学在提高机器能效方面的优势,然而全班对他投以怜悯的轻蔑,视其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残余。

如果有一天我们能摆脱这种沉迷于手段的做法,那么经济发展和整个人类生活就会出现一派迥然不同的面貌。我们将不再追问:生产者生产了什么,消费反过来又促使消费者生产了什么?而是追问:在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生活里,有什么让他们感到活得很开心?他们感受到了什么或者了解了什么、做了什么来证明仁慈的造物主是存在的,从而驳斥了这样的异端邪说——邪恶的造物主出于恶意创造了世界?他们感受过获得新知识的喜悦吗?他们了解爱和友谊吗?他们会陶醉于阳光、春天和花香吗?他们感受到了舞蹈和歌唱中蕴含的生活乐趣吗?有一次在洛杉矶,人们带我去参观墨西哥人的聚居地,告诉我说那里到处是无所事事的流浪汉。但在我看来,他们似乎比我那些焦虑而劳碌的东道主更会享受生活,在他们身上,生活不是诅咒,而是种恩赐。可是,当我试图表述这种感受时,人们一脸茫然。

现在,是时候言归正传,进一步探讨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了。

我认为,如果我们没有欲望,就永远不会想到好坏的对立,这是显而易见的。当我们感到痛苦的时候,会想去消除它;当我们感到快乐的时候,会希望延长它。我们会因自由受到限制而苦恼,会因无拘无束而高兴。当没吃没喝没人爱的时候,我们会生出强烈的渴望,想得到它们。如果我们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无动于衷,我们就不该相信好与坏、对与错、值得称赞与该受谴责是二元对立的,并且轻易让自己服从命运的安排,无论结局如何。在一个没有生命存在的世界里,无所谓好坏。我的意思是,对“好”的定义必须引入欲望。我认为,当一件事的发生满足了欲望,它就是好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我们可以把“好”定义为“满足欲望”。如果一件事所能满足的欲望要比另一件事所能满足的更多或者更强烈,那么它就比后者“更好”。我不会自欺欺人说这是“好”唯一可能的定义,我只是说,人们将会发现,基于这种思路而得出的定义要比其他任何在理论上站得住脚的定义更能符合大多数人类的伦理感情。

当我把“好”定义为“满足欲望”时,这意味着满足一个人的欲望和满足另一个人的欲望一样,都是好的,只要这两个欲望同样强烈。由此可见,好和人们在行动中追求的东西并不是一回事,因为每个人都在寻求自身欲望的满足,而这种欲望往往因人而异。当我说每个人都寻求满足自身欲望的时候,无异于是在老生常谈:我们所有的行动,除了那些纯粹的条件反射外,都必定是由我们自身的欲望激发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自己的行动中完全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因为我们的欲望并非只为自己。绝大多数人都希望他们的孩子幸福,很多人希望他们的朋友幸福,一些人希望他们的同胞幸福,只有少数人希望全人类幸福。人寿保险的存在表明普通人的愿望在多大程度上超出了他们自身的生命极限。可是,尽管我的愿望可能不是只为我个人的,但如果它们要影响我的行为,那一定得是为了我。

如果“好”可以定义为“满足欲望”,那么“我的好处”就可以定义为“满足我的欲望”。由此可以推定,我在行动中总是追求我的利益。我的利益是好的一部分,但不一定是别人处在我的情况下可以实现的最大程度的利益。假设我是个小男孩,有人悄悄塞给我12块巧克力;我有11个小朋友,没人给他们巧克力。我的欲望可能会生出狭隘的想法,即自己偷偷吃掉所有12块巧克力,在这种情形里我的满足感是递减的,每块巧克力带给我的满足感都会低于上一块,吃最后一块时可能满足感接近于零。我也可能慷慨大方地给每个小朋友1块,自己只吃1块,在这种情况下,每块巧克力造成的满足感都和前一种情况里第一块带来的满足感同样多,满足感的总量也比前一种情况里的总量大。因此,乐善好施的男孩能满足的利益要比自私的男孩能满足的多。这说明了一些欲望在满足普遍的利益方面是如何超过其他欲望的。

有人可能会说我们应当追求的是符合普遍利益,而不仅仅是符合我们自己利益的。我并不否认这一点,但我必须坚持的一个观点是,在对“应当”一词明确定义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大量说明。“应当”或可替换为“对的”,我们不妨考虑一下这个表述:“对的”行为是提高普遍利益的行为。我准备接受这个作为它的定义,但如果它要具备任何实际的重要性,那就必须辅以促使我做对的事情的方法。我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都不会做出对的行为,除非我渴望这么做,因此问题就在于如何影响我的欲望。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做到。刑法可以使我的利益和普遍的利益达成某些一致。如果我渴望被人赞扬而害怕受到指责,这可能导致我以一种会被人赞扬的方式行事。我可能由于明智的教养或者幸运的遗传而生性慷慨,这使我天生就渴望与人为善。我也可能像康德一样,有一种为正直而正直的冲动。上述所有条件都会促使我做对的事情,但它们起作用的唯一途径是先影响我的欲望。

如果人类对于什么是“对的”意见一致,那么我们可以把“对的”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把“好”定义为通过对的行为而实现的结果。可是,正如我们所知,不同的社会对于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存在严重的分歧。一般说来,这种分歧可以追溯到对行为后果的信仰差异,在存在禁忌道德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至于什么样的行为后果被认为是可取的,意见分歧则要小得多。由此可见,根据“好的”来定义“对的”,要比反过来用后者定义前者好。

可是,尽管“追求普遍利益是对的”可能被用作“对的”的语词定义,但其隐含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它意味着或者暗示着:能提升普遍利益的行为正是那些会受到社会赞扬的行为,或者至少普遍利益会因为这些行为受到社会赞扬而有所提升;为了每个人的利益,任何人的行为都应该如此。它喻示着,如果用社会压力——不管是法律,还是赞扬或谴责——来促使人们在以上的意义上而不是其他意义上做出对的行为,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出现更多的善举,意即会有更多的欲望获得满足。鉴于上述理由,“对的行为是提高普遍的欲望满足感的行为”这一说法有着超越其语词意义的重要性。

有人可能反对我们把“好”定义为“满足欲望”,理由是一些欲望是恶的,满足它们无异于恶上加恶。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残忍。假设A想让B受苦,并且成功地做到了,这好吗?显然,这并不好,我们的定义也没有暗示它是好的。B的欲望没有得到满足,那些对B没有敌意的正常人的欲望也没有得到满足。A的满足也造成了其他人的不满;而且A想要B受苦亦是大部分人都不希望发生的,除非B犯了众怒。可是,如果想象一下A获得满足却没有伤及任何人,那这还会是恶吗?比如,假设A是一个对B怀有病态仇恨的精神病患者,被关在一座精神病院里,人们可能觉得让他相信B正在受苦是一种可取的做法,从整件事来看,让他相信B正在遭罪,要好过让他一想到B过得很滋润就怒不可遏。只有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一种违反普遍利益的欲望才可以单独得到满足;而它一旦得到满足,就为利益的总量出了一份力。因此,我认为把某些满足视为恶是没有道理的,当然前提是对其进行孤立的考虑,不涉及伴随而来的事和后果。

但是,当欲望被视为手段的时候,情况就很不一样了。有些成对的欲望是相容的,有些是不相容的。如果一男一女都渴望和对方结婚,那么两个人都可以获得满足;如果两个男人想娶的是同一个女人,那么至少有一个必定会失望。如果两个合伙人都想让公司生意兴隆,那么两个人都可以实现这个愿望;可是如果两个竞争者都希望自己比对方富有,那么其中一个必然落空。适用于两个人的欲望的东西同样适用于一群人的欲望。借用莱布尼茨的说法,当一定数量的欲望全部能通过同样的事获得满足时,我称这些欲望为“共可能”;当它们不是“共可能”时,我称它们互不相容。当一个国家处于战时,全体国民对于胜利的渴望是共可能的,但和敌方相反的欲望是互不相容的。那些对彼此怀有善意的人的欲望是共可能的,可是那些对彼此怀有恶意的人的欲望是互不相容的。

显然,在多种欲望是共可能而非互不相容的地方,欲望获得满足的总量更大。因此,根据我们对好的定义,共可能的欲望更适合作为手段。由此可见,爱比恨好、合作比竞争好、和平比战争好,以此类推(当然也有例外,我说的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情况)。这会引出一种伦理规范,根据它可以把欲望区分为对的和错的,或者不太严格地说,好的和坏的。对的欲望可以和人们能想到的其他欲望成为共可能;而错的欲望只能通过阻碍他人的欲望来获得满足。不过这可是个很大的主题,我会留到稍后的章节再做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