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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标准原理在建立医院服务标准体系的具体应用
(一)围绕系统主目标,结构优化,充分发挥系统效应
医院服务标准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医院服务标准体系是一个标准系统,该体系的标准化对象为医院服务,是一个由若干子系统或要素结合成的有机整体。其涉及医疗临床科室、医技科室、门诊、药房、挂号处、计价处,行政管理部门如医疗管理部门、护理管理部门、人事部门、信息部门等多个主体;包括人才、资金、服务基础、制度建设等多个要素。医院服务体系是各主体、要素交互复杂作用下的一个复杂系统,呈现出多维度、多结构、多层次、分系统从宏观到微观的纵横交织的动态非线性复杂关系。
按照标准化系统工程工作模式开展工作。首先在对该标准体系进行设计时,明确体系总目标为形成提供最大程度满足患者合理需求的医疗服务体系。围绕总目标分解为各相关要素的目标,形成相关目标体系,以医疗服务为中心,将医院服务分为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体系以及服务提供标准体系,各体系又围绕分目标、分系统构建,编制标准综合体规划,通过充分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各标准间的矛盾和冲突,系统内部及各子体系之间合理组合,最大限度地互相兼容、互相配合,互相适应,达到标准间的无缝连接,产生系统效应。形成标准体系表,明确标准综合体各部分的构成,各项标准进行系统处理,按性质、范围适当分类,使其构成合理。如服务提供标准纳入规范一线医疗服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的相关标准,服务保障体系纳入为支撑医疗服务有效提供的相关标准。
(二)进行模块化组合,建立反馈控制机制
由标准化总目标分解而成的分目标,根据其功能、性质进行模块化组合。
采用“板块模式”结构形式,形成“服务通用基础标准类”、“服务保障标准类”、“服务提供标准类”三大板块,其中以板块3“服务提供标准类”为体系的主板块,是医院服务的重点过程,板块1“服务通用基础标准类”、板块2“服务保障标准类”是主板块的辅助板块或支持性板块。三大板块内的要素又根据其性能、范围进行二度、三度、四度组合,如此按层次分类进行模块组合,同时结合国家对医院科室设置要求、科室管理职能,医院实际科室设置情况,“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中分为标准化导则、术语标准、符号与标志标准等,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中的医疗服务标准又分为医疗技术服务规范、门诊管理规范、门诊服务规范、麻醉科手术室服务规范、重症监护室服务规范(重症医学科)等,各模块自成体系,具有独立的功能系统,各模块间可分、可合。
建立反馈控制机制,将患者、社会、员工、合作者等医院内外相关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输入,通过医院服务体系的运作(“三大板块”相互作用),最终达到医院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达到患者和相关方的满意,并持续改进该体系,促使医院实现总目标(图1-3)。在体系运作过程中,医院的标准管理部门及时、有效地掌握体系相关方(患者/社会/员工/合作者)的信息,不断的调节体系,及时修订已经落后了的标准,制定较高水平的标准,控制增熵,以维持系统的稳定。
图1-3 医院标准化板块模式结构图
(三)考虑可持续发展,应用有序原理
医院工作是一个持续变化的发展过程,会不断涌现新问题、新技术、新方法。相对应的,医院标准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只有根据新问题的产生及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及时淘汰其中落后的低功能的和无用的要素,不断调整体系,不断更新标准体系,为其输入负熵流以确保其长期稳定性。因此,在体系构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在以后运行过程中不断更新的需要,包括标准内容及标准目录的更新,要建立标准修订机制,包括标准的定期更新、申报、发布、废止等,构建体系目录时对每个标准类目要考虑可延展性,能够对目录进行不断的更新、补充,以保持体系的先进性、稳定性。
(四)衡量内外部环境,强调适应性原理
医院标准体系不可能脱离医院现有管理模式、体制,因此,该体系的构建应充分考虑与医院现行制度、规范的对接,体系应在现行医院制度基础上进行标准转化,或修订或补充。首先,应在全院收集、整理医院现行制度、规范,分析各现行制度、规范转化为标准的可行性、必要性,厘清无效的、过期的制度及规范,转化有效现行的规章制度;分析现行制度、规范中与医院现状不相适应的元素,在转化为标准的同时加以修订,并补充医院管理过程中未成文的规定,保证建立与医院内部管理现状相适应的医院标准体系。因此,在标准体系框架形成后,请医院各职能、后勤、临床医疗部门,根据既定的标准体系框架下根据目前医院及科室内部的现状,完成目录填充;目录填充完成后由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论证,特别是对列入不适应现实需求的规章制度,须经过标准化领导、工作小组论证通过。
此外,医院处于社会大环境中,与社会形态、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密切相关,同时,医院作为整个卫生系统的组成部分,受卫生管理部门监督。因此,构建医院标准体系还应充分了解我国的卫生环境,使所制定的标准符合我国现行的卫生政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医疗技术水平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使医院标准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卫生技术规范等相抵触,特别是医院的医疗技术标准,其技术水平可高于、严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颁布的技术法规,但不可与其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