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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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管理制度。
1. 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2. 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的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3. 供客人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4. 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5. 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6. 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7. 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8. 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9. 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10. 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11. 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