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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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管理制度。
1. 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 建立本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 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 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7.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 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有关规定处理。
9. 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