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怪学讲义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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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節 演繹的妖怪

演繹的妖怪者,即演繹的迷誤,由誤認演繹法原理原則,所謂部分、全體之關係而起。夫論理規則,於全體真者,於部分亦真;於部分真者,未必於全體亦真。然世人往往將部分與全體混合,或部分與部分混合,甚至見甲之一部分,而以定全無關係之乙部分者甚多。是論理上、所謂虛偽過失所由起也。而妖怪之起亦本之。例如萬有之一部分人間有靈魂,遂以論定其他萬有,若日月,若星辰,若山川草木,盡有靈魂。或見宇宙之一部分人界有變異之論,他之一部分人界亦有變異。或見今日某月某日有災難,遂認定與之全無關係之來年同月同日亦有災難。是皆屬演繹論法一種迷誤。世界所謂妖怪,多是類也。或又以既定神有自在力為前提,而認定妖怪非人力所能為,即是神所為。或又引天道幸善禍惡為提案,而應用之於天災流行,以死者為天罰其惡,是亦愚民常用之論法也。其他屬於論理上之過失,類此者殆不暇枚舉,可參照論理學而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