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怪学讲义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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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節 歸納的妖怪

論理之過失中,由原因、結果之關係生誤謬者,即所謂歸納的妖怪,種種妖怪之主因也。抑原因、結果者,相對性之關係,此為原因,則彼為結果;此為結果,則彼為原因。以此考定其關係,多易生迷誤。又原因、結果者,不必單純,或有原因與結果同者;或有數多之原因,相合而生一結果者;或有一原因而同時生諸結果。且原因有近因,有疏因,有主因,有屬因;結果有直接,有間接。而事物之變化,由錯雜之因果,聯絡結合而生。故雖智力發達者,猶不免陷於誤謬,況於無知之愚民也。愚民者,非因而認為因,非果而認為果,屬因而認為主因,以事物性質中一部分相似,遂以為同種類而比較之,世間往往所見也。例如,前次大亂之前,有彗星出,當時人民以彗星為兵亂之先兆或原因。甲之人殺乙,其後自罹病而死,歸其原因於被殺之亡靈。或甲之夢合於乙之所思,而信為乙之精神所感通。此類殆不暇枚舉。乃由愚民者,不能明察一事物與他事物之間之關係。惟於時間之上,見前後相接而起者,以前者為原因,後者為結果。又於空間之上,見遠近之間同時併發,以為兩處互相感應。凡人智程度尚低,不但事物內部所包有之理法,不能考察,即時間、空間上,推究外部關係,其區域甚狹小,其論理甚淺薄,見一日間之原因,不知前日之原因,見一部分之結果,不知他部分之結果,是以所用論法,易生大謬。及智力發達,其思想之範圍大廣,其論理之考究亦深,始得確知因果之真正關係也。今舉愚民論理極疏之一例:距今四五年前,日本山形縣內,一夕,有一種之怪光,由鳥海山向月山而過,其聲轟然如雷鳴,其地方之人因說之曰:是鳥海山靈為國會事,欲與月山靈相談而詣之也。蓋其時當初期國會之將開。是雖非論理的之妄談,而亦應用因果之理以解釋之,但其應用之不合事實而生誤謬耳。又清夜勉氏所著︽歸納法論理學︾,引彼司氏藥劑書所載,以由一因生兩果而誤認因果之一事,頗解頤,其言曰:事有由一因生兩果,其兩果互為對峙而無關係者。聖脫枯拉港者,船舶到,則使該港一切住民患冒寒之疾,是說為大眾所深信者。學士奇痕鏗蒲氏苦究其事,知此事者實有簡單之因果。蓋其港之地勢,非有東北風時,則外人不能由船舶而上陸,而其冒寒之疾,即在此東北風,而非在外人。此類誤謬,蓋世多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