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如何应对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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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習近平一錘定音:打擊國際逃避稅!

2014年11月16日,二十國集團高峰會第九次會議的第二階段會議正在澳洲布里斯班舉行。

燈火通明的會議大廳裏,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慷慨陳詞,大聲疾呼:

「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徵管能力。」

這是中國國家最高領導人首次在國際重大政治場合就稅收問題發表重要意見。中國決定與各國聯手,採取果斷措施遏制國際逃避稅,與會各國均感鼓舞。

為落實習近平「打擊國際逃避稅」的決心和指示,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迅速行動,在兩周後的2014年12月2日,正式公佈了《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範和明確稅務機關採取一般反避稅措施的適用範圍、判斷標準、調整方法、工作程序、爭議處理等相關問題(全文見附錄二),把2009年1月8日發佈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試行)辦法》的反避稅措施進一步細化和具體化,直接關係到外資企業的營運和納稅行為,不少外企甚感困惑。

為配合打擊國際逃避稅,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今年以來更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如:

由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公佈了《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全文見附錄三),對推行範圍、發票使用、系統使用、紅字發票開具和其他事宜等都作出新的規範;

從2015年3月1日起,分別實施修改後新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對早在2008年已施行的《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辦法(試行)》,加強對稅局或者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規範性和履職行為廉潔性進行檢查,對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追究責任。為了在打擊國際逃避稅活動中增加力度,2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新的《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全文見附錄五)對以前剛性不足、操作性不強的文件,作了新的規範,加大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力度;

2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出了《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全文見附錄四),加強對非居民企業利用間接轉讓財產和股權私逃避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3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再發出一個《關於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税問題的公告》(全文見附錄六),並即時執行。

每家營商企業,無論到世界哪個角落經營,稅務負擔的輕重,是選擇經營地和註冊地的重要條件。每家企業都希望能夠盡量減輕稅務負擔從而增加企業的盈利,這是無可非議的,因而也就產生了避稅行為。從本質上說,避稅,並非逃稅。祇是想避重就輕,想少交稅而達至減輕稅務負擔的目的,並非犯法行為。不過話說回來,避稅也很容易「走火入魔」,一念之差,一不留神,拿揑不穩,就會變成逃稅。一時間,逃稅與避稅常常難以分辨,給營商所在地政府、也給企業本身帶來損失。所以避稅又常與逃稅相提並論,稱之為「逃避稅」,各國政府決心用反避稅的方法,完善稅法,以堵塞稅款流失的狀況,又用反擊逃稅的刑律去圍剿逃稅的犯法行為。

所以,為了企業本身的利益,也應該遵紀守法,避稅——應該有所節制,合法依法而行,用穩健而又被當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方法來作稅務安排,選擇最輕的稅務負擔,而這種選擇才得到當地政府的認可,從而達到真正減輕稅務負擔的目的。

當中國政府聯同G20各國攜手打擊逃避稅之時,外資企業應該如何應對呢?

筆者以為必須從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熟悉和遵守稅法;

第二,選擇稅法中有利於企業的條款來營運;

第三,嚴拒有法不依,維護納稅人自身權益。

筆者以三十年在內地辦稅的經驗,結合中國最新的稅務法規,通過本書給讀者一些啟發,清除外資企業的一些疑慮和困惑,未知能否達到願望,敬祈讀者不吝賜教。

本書部分內容曾在《信報•中國會計稅務》專欄刊載。書後附錄相關稅務法規,供讀者對照查閱,加深理解。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