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移民安置总组织
第一节 移民安置组织实施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结合峡江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的特点,江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峡江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组织实施的总原则为:“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区)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即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市级政府统一组织,县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组织实施方式。
移民安置组织实施方式:两层包干。
一、两层包干的内涵和特点
两层包干,即县(区)政府就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经费“双包干”,以及吉安市政府就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变更的协调任务和基本预备费包干。
(1)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经费“双包干”。在峡江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组织总原则指导下,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与各县(区)签订“双包干”协议,由各县(区)政府包干相应县(区)的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相应的经费(含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实施管理费,不含基本预备费);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变更由吉安市政府在基本预备费中统筹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变更的协调任务和基本预备费包干。
(2)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实施管理费由县(区)政府包干使用,而移民过中引起的投资变化,如实物指标的错漏登、移民项目增减,由吉安市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领导小组在不同县(区)间统筹安排或协调控制。对项目法人而言,可有效控制工程移民安置的投资;对市、县(区)政府可适度调整移民规划,充分考虑将移民安置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将有限的资金发挥产生更大的作用,使库区百姓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工程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的“双包干”协议书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与各县(区)均签有工程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双包干”协议,下面是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与峡江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双包干”协议书。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
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经费“双包干”协议书
甲方(项目法人):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乙方(实施单位):峡江县人民政府
按照赣府厅字〔2010〕121号《关于印发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0〕1546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和设计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协议如下:
一、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1)工作内容。在吉安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乙方全权负责、精心组织实施本工程涉及乙方所辖范围内的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工作。
(2)完成时间。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完成移民安置和征地拆迁工作。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任务。
二、实施经费
(1)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补偿费。按照国家批准的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涉及乙方所辖范围内的实物指标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2010年9月3日)中的补偿标准计算的数额包干使用。
(2)实施管理费。按照国家批准的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数额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2010年9月3日)中的标准分配使用。
(3)移民新村建设规划设计由乙方负责,规划设计费按规定标准由甲方承担。
(4)移民监督评估费。移民监督评估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移民监督评估单位。
(5)如因政策性变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增加的投资以及动用基本预备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经费拨付。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拨付启动(周转)资金壹仟万元整(最终结算时扣回)。
2)进度款由甲方按月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计划7天内拨付、按月实际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进度核实。
3)本协议签订前因工程施工需要,甲方已支付的移民安置征地拆迁经费在乙方包干经费中扣除。
三、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筹措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资金。
2)按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经费。
3)负责与乙方共同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移民监督评估单位。
4)督促移民安置征地拆迁工作及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2)乙方职责。
1)负责根据工程进度组织实施本工程涉及乙方所辖范围内的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工作。
2)与甲方共同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有资质的移民监督评估单位。
3)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支持,配合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开展工作。
4)接受政府验收和项目审计。
四、其他
(1)本协议书一式拾贰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份,双方各执叁份,报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领导小组、省水利厅、省重点工程办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各壹份。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移民安置及征地拆迁的基本预备费包干使用协议书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与吉安市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领导小组签有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基本预备费包干使用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如下。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
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基本预备费包干使用协议书
甲方: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乙方:吉安市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领导小组
为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任务,充分发挥基本预备费的作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使用原则
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基本预备费由乙方总额控制,包干使用。
二、使用范围
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实物指标错漏、移民迁建奖励等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三、使用程序
(1)使用基本预备费首先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使用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设计代表及县(区)移民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签字认可,再报乙方审定使用,报甲方备案,最后由甲乙双方联合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
(2)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赣府厅抄〔2011〕66号)及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水计财〔2012〕13号)文件精神,移民迁建奖励由乙方另行制定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负责基本预备费的报批工作。
(2)负责协调监督评估单位、设计单位代表开展工作。
(3)做好基本预备费使用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2.乙方职责
(1)出台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甲方备案。
(2)将动用的基本预备费汇总,按有关规定形成报批材料,协助甲方做好报批工作。
(3)严格按相关程序使用基本预备费,接受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审计。
五、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2)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