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农业节水补偿的价格机制
2.4.1 农业节水补偿费价格确定的原则
在实现农业用水向工业及其他用水转让的过程中,如何合理地计算补偿费至关重要。在具体的实施中,补偿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原则
在计算补偿费时应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水资源稀缺主要体现在由于水资源外在物理量相对于需求量的不足造成的“资源型缺水”,以及由于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所造成的供水不足。通常情况下,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越高,补偿费也越高。因此,补偿费的确定必须与实际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2)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一方面,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会直接影响到水权主体转让意愿的强烈程度,对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水权主体的转让意愿相对较弱,因此要实现水权转化必须支付较高的补偿费。另一方面,水资源稀缺程度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就需要消耗大量的水资源维持经济活动的运行,而经济活动越多,会造成水资源需求总量的增加,从而使得水资源更为稀缺,其补偿费也必然提高。因此,在确定水权转让的补偿费时应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受让双方可承受的原则
首先要保证让水方用水减少后不减产,不减损其原有受益。在此基础上,补偿费的确定不应超过水权受让方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在计算补偿费时,应充分考虑到受让双方的承受能力,保证受让双方能够以相对合理的价格获得水资源的转让和使用权。过高的、超出受水方可承受范围的补偿费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而且会使得补偿费的最终支付成为难题或陷入困境,从而阻碍农业用水向其他行业用水转化的顺利实施。
(4)政府引导,各方协商的原则
一方面,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管理,所以在确定补偿费时,相关行政部门应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水权转化牵涉到多方利益主体,因此补偿费的确定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引导下,充分考虑各方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予以确定。
2.4.2 国内关于水权转让费构成的相关规定
关于农业节水补偿的费用,《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做出了两点规定:
1)运用市场机制,合理确定水权转让费是进行水权转让的基础。水权转让费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引导下,由各方平等协商确定。
2)水权转让费是指所转让水权的价格和相关补偿。水权转让费的确定应考虑相关工程的建设、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提高供水保障率的成本补偿,生态环境和第三方利益的补偿,转让年限,供水工程水价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其最低限额不低于对占用的等量水源和相关工程设施进行等效替代的费用。水权转让费由受让方承担。
2.4.3 农业节水补偿价格的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借鉴国内外合理做法,以及哈密射月沟水库建设供水实践,取农业节水补偿费用为能体现资源、工程和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全水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水费:主要体现水资源价值,即资源水价。
2)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包括灌溉渠系的防渗砌护工程、配套建筑物、末级渠系节水工程、量水设施、设备等新增费用。
3)节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费:指上述新增工程的岁修及日常维护费用。
4)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当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换期限时所必须增加的费用。
5)因不同用水保证率带来的风险补偿。
6)水管单位运行管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