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79-2016 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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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水力运输

4.6.1 水力采煤矿井或水力采煤采区的井下煤炭运输宜采用水力运输,在采区上山或分区上山、分区集中巷宜采用明槽水力运输,在大巷至井底宜采用管道水力运输。

4.6.2 明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搪瓷或铸石溜槽时,坡度不宜小于2%;采用镶衬阻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塑料作底板的低阻溜槽时,坡度不宜小于3%;采用钢板溜槽时,坡度不宜小于4%;采用混凝土溜槽时,坡度不宜小于7%;直接沿煤层底板时,坡度不宜小于8%。

2 明槽溜槽净断面积应按水枪流量、落煤能力、煤的块度、煤的密度、含矸率、溜槽坡度等因素确定,并应按通过煤量为水枪小时落煤量的1.5倍~2倍计算,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溜槽形状采用矩形时,宽度应为400mm~500mm,高度应为300mm~400mm;

2)可移动溜槽应采用厚度为2mm~4mm钢板冷压成长度与钢卷板宽度一致的预制品;溜槽形状应采用倒梯形断面,下宽度应为300mm~450mm,上宽应多于下宽50mm,高度应为150mm~250mm,帮角度应为75°~80°。

4.6.3 管道水力运输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煤管道应根据输送煤炭的粒径、运量、运距、物料浓度及最小输送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且管道直径不宜小于粒径的2.5倍~3倍;

2 管路连接宜采用焊接方式,需要时宜在管内加设耐磨套垫或加厚管壁。在弯道的两端和直管,宜每隔100m~150m设一组法兰盘连接,在管道转弯、变坡等易发生堵塞的地点和直管段,宜每隔30m~50m设置带有快速接头的检查孔;

3 宜设置管道监测计量装置。

4.6.4 明槽转为管道水力运输方式时,应设置煤水制备系统,制备的煤水应直接进入煤水仓。管道水力运输方式转为旱运时,应设置脱水系统脱水。

4.6.5 煤水仓宜采用压入式设置,并宜设定量给煤或煤水浓度调节装置,当采区储量少或对标高损失要求较严时,可采用压吸式或吸入式煤水仓。排细煤泥时宜选用吸入式煤水仓。

4.6.6 煤水仓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能容纳适量水或煤水的缓冲设施;

2 压入式煤水仓附近宜设置溢流仓;

3 煤水仓、溢流仓的容积宜按不小于0.5h的煤水排出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