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运输系统
5.0.1 井下煤炭运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矿井开拓布置;
2 应适应井下煤炭运输量不均衡的特点,并应合理选择生产不均匀系数和设备能力的富余系数;
3 当井下开采采用分采分运方式时,煤炭运输系统应满足其输送要求;
4 运输系统应简单、环节少、效率高、安全可靠,并应实现煤炭运输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5 条件适宜的大、中型矿井,应选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系统;
6 煤炭运输、转载过程中应减少煤的破碎及降低粉尘;
7 应方便设备的运输、安装和检修。
5.0.2 井下煤炭运输应设置先进可靠的监控系统与安全保护装置。
5.0.3 井下煤炭运输系统应与主提升运输系统相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立井采用箕斗提升时,应设井底煤仓,煤仓下口应设向箕斗装载的系统设备。主立井采用矿车提升时,应由相应的操车设施操作矿车进入罐笼提升。
2 主斜井与主平硐采用带式输送机或矿车串车运输时,宜采用连续运输方式,需要时可设井底缓冲煤仓。
3 大巷带式输送机与主斜井带式输送机直接搭接运行时,其输送能力应相适应。
4 井底煤仓的有效容量应适应井下煤炭运输量与主提升运输能力不均衡缓冲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 50384的有关规定。
5.0.4 井下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系统时,其输送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区内只有一个采煤工作面时,采区上、下山输送机的输送能力不应小于采煤工作面运输巷运输机的输送能力;当采区内有一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可根据具体条件计算上、下山输送机能力。有条件时,可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上、下山之间设置缓冲煤仓或溜煤眼。
2 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的输送能力,当有采区煤仓时,应按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及工作制度计算确定;当无采区煤仓时,不应小于采区上、下山或工作面运输巷煤炭运输机的输送能力。
5.0.5 采用轨道矿车运煤时,运输大巷或石门与输送机上、下山之间应设采区煤仓。采区煤仓的设置及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采区车场和硐室设计规范》GB 50534的有关规定。
5.0.6 煤炭运输系统中,当设有采区煤仓和井底煤仓时,宜在仓顶设置相应的卸料和受料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固定式矿车卸煤时,应设置翻车机硐室及翻车设备;
2 采用底卸式、侧卸式矿车卸煤时,应设置卸载站;
3 采用带式输送机卸煤时,应在输送机头部卸载段设置机头护罩,需要时还可设置筛分破碎装置;
4 煤仓上口宜设置300mm×300mm的铁箅子;
5 煤仓下口应设置控制闸门或给煤设备。
5.0.7 水力运输系统可选用明槽水力运输和管道水力运输,并可再由管道水力运输转为旱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