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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煤的气化制气
5.1 一般规定
5.1.1 煤的气化制气作为城镇的主气源时,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T 13612的有关规定。
5.1.2 气化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来源、品种、供应规模,最大供气规模、气质要求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和工艺流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3 压力气化制气应适用于城镇燃气中碎煤加压气化炉型的气化制气。
5.1.4 常压气化的炉型应包括以下类型:
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2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 流化床水煤气炉。
5.1.5 煤的气化制气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