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本章适用于焦炉和直立炉制气厂站的工程设计。
4.1.2 焦炉和直立炉制气厂站设计,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落实原料及燃料的数量、质量和供应条件。
4.1.3 干馏制气工艺、炉型和孔数(门数)的选择,应根据供气规模、建设条件、煤炭资源和品种、产品的市场需求、技术装备水平等因素,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4.1.4 煤干馏制气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