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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附属构筑物
6.4.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第6.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扰动的地基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 有抗渗要求的小型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其混凝土宜一次浇筑成型;
3 进出水堰、口、孔、槽等结构宜采取预制装配或分次浇筑方式施工;
4 与已完成结构衔接施工前,应调正预留钢筋;施工中,钢筋接头应牢固可靠,混凝土结合面应按施工缝要求进行处理;
5 塘体结构、管渠结构等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 构筑物栏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先进行现场放样,并应精确计算出各种杆件的长度;
2 应按杆件的长度下料,其构件下料长度允许偏差应为±1mm;
3 应选择合适的焊接工艺;首次采用的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在施焊前应通过焊接工艺试验验证;
4 焊接时构件之间的焊点应牢固,焊缝应饱满,焊缝金属表面的焊波应均匀,不得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
5 杆件焊接组装完成后应进行抛光并做防锈处理,外观应光洁平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