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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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艺设备安装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设备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土建工程应已具备安装条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75%;预埋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应根据施工图纸和设备随机技术文件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应进行技术交底;

3 应根据设备情况预留运输通道,运输道路应畅通;

4 起重运输机械应具备使用条件,所需各种工具、仪器均应备齐;

5 与设备安装相关的设备安装布置图、安装图、基础图、总装配图、主要部件图、设备安装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应已齐全。

7.1.2 设备开箱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开箱主要参加单位应包括建设单位、设备安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制造商;设备开箱后,应填写设备开箱记录,参与各方应签字确认;

2 设备及主要装配件的规格、型号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上的铭牌应完整,设备应无缺件,涂层完整,设备表面应无破损、锈蚀现象;

4 设备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应齐全、完整,数量应与装箱单相符;

5 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书、试验、检验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应完整;

6 进口设备应有原产地证明、海关报验单。

7.1.3 设备基础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验收时,应会同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设备安装施工单位一起进行;

2 基础施工单位应在基础上画出标高基准线及基础的纵横中心线,重要设备的基础应有沉降观测点、中心坐标;

3 设备基础不得有裂纹、蜂窝、孔洞、露筋等永久性缺陷;

4 应按设计文件对基础的尺寸、位置及预留地脚螺栓或预留孔的位置、基础的各部位尺寸进行复测,基础允许偏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当设备技术文件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的有关规定;

5 验收完毕应填写设备基础交接记录。

7.1.4 设备运输及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运输前,应对路面的宽度、承载能力、弯道及沿途障碍等进行调查核算;

2 细长或薄壁的设备运输时,应采用适当的胎具、包装或加固措施;

3 设备吊装前应编制专项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现场监理单位审核后施工;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大型设备吊装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

4 一般设备可采用钢丝绳绑扎于设备吊耳处进行吊装;无吊耳的钢构类设备及较精密设备应采用吊装软索进行吊装,无吊耳设备的吊点选择应征得设备制造商的同意。

7.1.5 设备就位、垫铁、灌浆、附件安装、单机调试等应符合设备安装说明书的要求。当设备安装说明书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7.1.6 安装的设备、零部件和主要材料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7.1.7 设备安装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

7.1.8 起重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的有关规定。

7.1.9 水泵及风机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7.1.10 设备安装精度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满足设计要求。

7.1.11 重要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设备厂家的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