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15-2017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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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人行台阶、扶手及梯道

4.3.1 作为安全出口的斜井井筒,当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在其中设置人行道。当井筒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

4.3.2 人行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井筒倾角大于10°不大于16°时,宜设置防滑条和扶手;当人行道设在井筒中间时,宜只设台阶,不设扶手;

2 当井筒倾角大于16°不大于30°时,宜设置人行台阶和扶手;

3 当井筒倾角大于30°不大于45°时,宜设置人行台阶、扶手或梯道;

4 扶手安设高度,在铅垂方向宜采用0.8m~1.0m,扶手材料可因地制宜选用;

5 台阶宽度不宜小于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