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天然气净化厂的厂址、设计处理能力、同类装置的套数和单套装置的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油气田开发方案和总工艺流程所确定的原则以及净化天然气管网的连接状况合理确定。
3.0.2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压力应由集气、输气系统总工艺流程确定。
3.0.3 无增压和节流的天然气净化过程宜采用同一个设计压力。
3.0.4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处理能力(按标准状态下气体体积计)应为每开工日处理原料气量。
3.0.5 各工艺装置的设计年工作天数不应少于330d。
3.0.6 各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的设计能力应以全厂物料和能量综合平衡的结果为依据,协调均衡。
3.0.7 当天然气净化厂分期建设时,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除经技术经济论证一次建成合理外,宜随工艺装置分期建设,但应留有续建场地并兼顾各期工程的衔接。
3.0.8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宜采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3.0.9 天然气净化厂的工艺方法及总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料气的组成、产品质量标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要求合理选择。
3.0.10 产品设计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产品标准。
3.0.11 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及工厂所在地环保要求。
3.0.12 新建天然气净化厂的工艺装置操作弹性宜为设计负荷的50%~100%。
3.0.13 天然气净化厂宜集中设置分析化验室。
3.0.14 天然气净化厂配备的防毒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SY/T 6772的规定。
3.0.15 天然气净化厂应设置氮气系统。
3.0.16 天然气净化厂外部工程设计应与油气田的相应系统协调一致。
3.0.17 天然气净化厂的等级划分、区域布置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