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岸基式加注站液化天然气的补给应通过陆上进行,液化天然气加注趸船可通过陆上、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船或者两者联合的方式补给。液化天然气加注趸船采用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船补给作业时,补给和加注不应同时作业。
3.0.2 岸基式加注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岸基式加注站等级划分
3.0.3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和船舶加油站可合建,合建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建站的储罐总容积应按两种燃料储罐容积之和确定,柴油罐容积计入总容积时可折半计算;
2 合建站的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3 两种燃料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不同组储罐区的防火堤或罐池壁间距不应小于8m;
4 两种燃料的加注设备可交叉或并排布置,但不应同时进行加注作业;
5 合建站加油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0.10条和第5.2.8条的规定;
6 当合建站的规模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规定的规模一致时,合建站陆上设施的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可同时具有为汽车加注燃料的功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3.0.5 液化天然气工厂、储配站和接收站等大型设施的储罐通过管道给受注船加注时,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应设有起缓冲作用的压力储罐。
3.0.6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7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抗震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的有关规定。
3.0.8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站内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台风的影响。
3.0.9 在有行洪要求的区域建设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时,站内设施应满足行洪要求。
3.0.10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加注及水上补给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时应设置满足加注及补给作业、船舶安全进出港要求的照明和安全保障设施。
3.0.11 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