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水域平面布置
5.4.1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水域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利用岸线与水域资源。
5.4.2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深线布置,并应考虑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成后对航道通航、防洪、水流、河床冲淤、岸坡稳定和相邻泊位的影响。
5.4.3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水域平面布置应满足到港船舶航行、调头、靠离泊、装卸作业、防台风,以及受注船频繁进出港和快速加注的要求。
5.4.4 受注船加注时允许波高不宜大于表5.4.4的规定。
表5.4.4 船舶加注作业的允许波高
注:1 划分船舶吨级时,货物滚装船采用DWT,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船采用GT。
2 船舶纵轴线与波向线夹角小于45°为顺浪,大于或等于45°为横浪。
3 H4%为波列累计频率4%的波高。
4 表中所列波高的允许平均周期T≤6s。
5.4.5 受注船进行加注时的允许风力等级不应大于6级。
5.4.6 加注码头设计船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船型应根据受注船的现有船型和未来船型发展趋势,港口及主航道的现状及规划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2 设计船型的具体尺度应通过分析论证确定,对于河港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相应吨级船型尺度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确定,对于停靠海船的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海船的设计船型尺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确定。
5.4.7 加注码头泊位数应根据码头年作业量、泊位性质和船型等因素按下式计算:
式中:N——泊位数;
Q——码头年加注燃料总量(t/a);
Pt——单个泊位的设计加注能力(t/a)。
5.4.8 受注船单次加注量应根据受注船的燃料储罐容量、营运组织及周边水域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或加注趸船布局等因素确定,单次最大加注量不宜超过燃料储罐容量的80%。
5.4.9 加注码头尺度应根据建设规模、受注船的设计船型尺度和自然条件计算确定。
5.4.10 加注码头泊位长度、码头前沿设计高程、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的设计尺度和设计水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对于停靠海船的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的有关规定。
5.4.11 加注码头的长度及其前沿设计高程应满足加注作业要求。
5.4.12 加注码头的泊位布置,应根据建设规模、设计船型、加注工艺和自然条件等确定。可采用墩式、连片式或斜坡式等布置形式。当采用斜坡式布置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4的有关规定。
5.4.13 进出加注码头航道的选线和总体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和《航道工程设计规范》JTS 181的有关规定。对于停靠海船的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其进出加注码头的航道设计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的有关规定。
5.4.14 码头进出港航道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受注船安全、快速进出港和进行加注作业,缩短受注船的在港时间。条件允许时,进港和出港航道可分开设置。
5.4.15 进出加注码头航道的尺度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对于停靠海船的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其航道尺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确定。航道设计水深应满足船舶应急撤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