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的安全放散和人工放散应设集中放散管。
6.5.2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所在地面8m及以上,并应高出12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构)筑物2m以上,平台或建(构)筑物不应进入放散管管口水平12m以外斜上45°的范围之内。
6.5.3 放散管管口应垂直向上,且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放散管底部最低处应有排污措施。
6.5.4 放散气体应经加热器加热成比空气轻的气体后方可排入集中放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