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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支耳式直立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支耳式直立设备(图7.1.1)的抗震鉴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图7.1.1 支耳式直立设备
7.1.2 支耳式直立设备抗震鉴定时,其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不应浮放;
2 支耳与设备壳体的连接焊缝应饱满,不应有裂纹或其他表面缺陷;
3 当设备直径大于1m时,支耳数量应多于2个;
4 每个支耳均应设置地脚螺栓,且螺母应有防松措施;
5 支耳不应支承在砖砌体基础上。
7.1.3 对直径小于2m、切线长度小于5m的支耳式直立设备,当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鉴定验算,但应符合本标准第7.1.2条的规定。
7.1.4 支耳式直立设备抗震鉴定验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支耳的强度验算;
2 地脚螺栓的强度验算;
3 支耳与筒体连接处焊缝的强度验算;
4 支耳连接处筒体局部应力验算。
7.1.5 支耳式设备的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标准》GB/T 50761的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