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21-2018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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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址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排土场应根据采掘顺序、剥离物分布位置、剥离量大小选址,场址宜靠近采矿场。

4.1.2 排土场与铁(公)路干线、航道、高压输电线路、居住区、村镇、工业场地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5.0.1条、第5.0.2条的规定。

4.1.3 排土场不宜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场地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应远离要求空气清洁的场所。

4.1.4 剥离物遇水软化或剥离物含泥率大、排水不良的排土场不宜布置在工业场地、村镇、居民区及交通干线的上游。

4.1.5 排土场的容积应能容纳矿山服务年限内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可为一个或多个。当占地面积大时,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1.6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石或表土应在排土场内分排、分堆,并应为其回收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4.1.7 排土场场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4.1.8 含有酸性、酚类以及微量放射性、重金属和其他具有危险、有害特性可溶性排弃物的排土场场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的有关规定。

4.1.9 排土场场址的选择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