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排土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
4.2.2 外部排土场宜利用沟谷、洼地、荒坡、劣地。
4.2.3 外部排土场场址宜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原地形坡度平缓的沟谷,不宜设在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的山谷中,不宜设在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的临近处。
4.2.4 外部排土场宜利用山岗、山丘、竹木林地等有利地形地貌作为防护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