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节水、节能与水资源利用
3.7.1 给水系统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2 应采用节水器具,且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 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对供水压力大于0.20MPa的用水点应设置减压或调压设施;
4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宜设置水循环处理设备。
3.7.2 节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超压出流的措施;
2 水箱或水池应设溢流信号管和溢流报警装置;
3 车辆基地和停车场集中热水供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应平衡,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MPa;
4 当采用蒸汽制备热水时,应采用间接加热措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5 管道材料与管件宜为同一材质,管件与管道应同径,连接密封材料应卫生、严密、防腐、耐压、耐久;
6 管道敷设应采取防漏措施。
3.7.3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洗车、地面冲洗、冲厕及冷却塔补水应选用非传统水源,当以市政自来水洗车时,洗车水宜循环使用;
2 对年均降雨量大于400mm的城市,可选用雨水作为中水水源;对常年降雨超过800mm的城市,宜选用雨水作为中水水源;
3 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装置,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4 生产废水尾水应经水量平衡计算,水量不足时,应作为中水水源;
5 绿化灌溉系统应采用喷灌、微喷灌及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3.7.4 节水设备及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器具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规定,不得选用淘汰或限制使用的产品;
2 公共卫生间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水嘴,小便器、蹲式大便器应配套采用延时自闭冲洗阀、感应式冲洗阀、脚踏冲洗阀,坐便器水箱一次性冲洗水量应少于6L,淋浴器宜采用即时启闭的脚踏、手动控制或感应式自动控制装置;
3 车间公用浴室宜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
4 车辆基地及停车场内等各单体建筑应分别设置计量水表,室外绿化给水系统均应设置计量水表;车站总进水管、冷冻水补水管、冷却塔补水管应设置计量水表;各单体建筑及车站内集中热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计量水表;
5 蓄水池或水箱进水管应设置常开电动阀,溢流管应设置事故溢流检测装置与常开电动阀的联动系统。
3.7.5 给水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应利用市政管网压力供水;
2 给水设备应选用低能耗产品;
3 应采用水力损失小的管道,且应根据经济流速确定管径;
4 给水加压泵目标能效限定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的规定;
5 水加热设备、热水出水器、热水储存装置、热水输配水管网、循环回水干管应采取保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