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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设计应优先采用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
3.1.2 工艺设计中应说明废气排放点的种类、位置、排放强度、排放量及去向等主要参数。
3.1.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首先采取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的措施;不能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的,应进行净化处理。
3.1.4 选择废气和粉尘治理方案时,不应产生二次污染或应有消除二次污染的治理措施。
3.1.5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废气净化设施及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范规定。
3.1.6 废气排气筒的高度、位置、排放浓度、排放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1.7 废气净化设施及排气筒应有监测采样口,监测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