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环境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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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备、材料的进场检验

3.2.1 安装工程施工前,应对安装所用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3.2.2 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文件,电气设备应有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2.3 电气设备、材料到达现场后,应进行下列检查:

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2 清点电气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防爆标志和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有效,技术文件应齐全,附件、备件应完好齐全,产品铭牌信息与防爆合格证应一致;

3 电气设备的外壳或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紧固螺栓无松动和锈蚀,弹簧垫圈等防松动材料应齐全完好,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接地标志及接地螺栓应完好;

4 电气设备外观特征和部分可观察的结构特征应符合防爆要求。

3.2.4 主要电气设备、材料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2.5 进口电气设备、材料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第3.2.4条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外,还应提供商检证明,同时提供中文形式的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说明书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