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电气设备的安装
4.2.1 电气设备安装前应按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进行二次检查。
4.2.2 当电气设备安装在金属支架上时,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动装置。
4.2.3 电气设备进、出线口与电缆连接时,应保持电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圈的密封性,并将应压紧元件紧固;未使用的进、出线口应采用与外壳防爆型式相适应封堵件紧固、密封;电缆引入的压紧元件和未使用的进、出线口封堵件应使用工具才能拆除;电气设备进、出线口与导线连接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
4.2.4 外壳保护型“tD”、浇封保护型“mD”、正压保护型“pD”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损伤电气设备外壳和电缆引入装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接线应正确、牢固,通风孔道、排气孔不得堵塞。不得改变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2 电气设备应采用易清理、不积尘、不留死角的安装方式。
3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做好保护装置的调整和试操作。
4.2.5 本质安全型“iD”电气设备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质安全型“iD”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的组合及本质安全电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GB 3836.15的有关规定;
2 电气设备零件、元器件及线路,应连接可靠,性能良好;
3 本质安全型传感器安装可采用如下三种方式:金属锁紧装置固定、导轨固定、支架固定;
4 用于连接外部本质安全电路的插头和插座,应与连接非本质安全电路的插头和插座分开,并保持安全间距,且不能互换;
5 安全栅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和电气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6 关联电气设备中的电源变压器铁芯和绕组间的屏蔽,应有一点可靠接地,直接与外部供电系统连接的电源变压器熔断器额定电流应符合设计要求;
7 独立供电的本质安全型“iD”电气设备的电池规格型号,应符合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
4.2.6 隔爆外壳“d”电气设备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隔爆面不受损伤;
2 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可使用非凝结性润滑脂或防锈油保护;
3 组装时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
4 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应完好;
5 螺纹隔爆结构的密封件应完整,螺纹丝扣应紧固。
4.2.7 增安型“e”电气设备安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
4.2.8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火炸药粉尘、爆炸性混合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2 排风口应设置在非危险场所;
3 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连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程序正常动作。在电气设备通电启动前,换气吹扫的保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该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5倍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4 自动安全装置传感器应装设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压、气压值应不低于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值。当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安全装置应可靠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爆炸性环境F1类危险场所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电源;
2)在爆炸性环境F2类危险场所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 通风管道应具有防静电措施且密封良好。
4.2.9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安装时,应按照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
4.2.10 防爆外壳插接装置安装时,插座开口不应向上。防止骤然拔脱的装置应完好可靠、不得松脱。
4.2.11 火炸药环境粉尘防爆电气设备新旧防爆标志对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