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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
4.6.1 火炸药环境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的有关规定。
4.6.2 监视F0类危险场所的前端设备,应安装在室外或F1类危险场所并通过窗(洞)玻璃隔离。室外安装时应做避光、防雨处理。玻璃与墙壁之间的缝隙应采用柔性有机堵料隔离封堵。监控线路应按F1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要求敷设。
4.6.3 F1、F2类危险场所安装防爆摄像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安装应避免逆光、眩光,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图B.0.10的规定;
2 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安装的高度距地面不宜低于2.5m;
3 监控线路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
4.6.4 监控线路引出危险性建筑物时,应穿镀锌钢管埋地敷设,埋地敷设长度不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