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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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类工程的勘察

4.1 站  场

4.1.1 联合站、油气处理厂、注水站、集输站、压气站、泵站、分输站等站场中的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构)筑物上部荷载、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要求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地下水条件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 宜对场地整平、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提出建议;

4 对建(构)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提出防治建议;

5 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 分析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2 建(构)筑物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总平面图已经确定,且场地或邻近场地已有岩土工程经验或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水文、气象以及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宜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与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选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方案分析比选。

4.1.4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 初步查明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 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初步评价;

5 调查季节性冻土地区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当有基坑工程时,初步分析评价与基坑工程相关的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

8 设计有要求时,对场地整平、道路、边坡及土石方工程方案提出初步建议;

9 对拟建建(构)筑物基础类型、地基处理、岩土改造等提出初步建议。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以加密;

3 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 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勘探点的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拟建建(构)筑物重要性、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综合确定;需进行抗浮水位验算的基坑,应满足抗浮桩或抗浮锚杆的设计要求;

5 对土质地基,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5-1确定,局部异常地段予以加密;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可按表4.1.5-2确定。

表4.1.5-1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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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工程物探;
2 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表4.1.5-2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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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2 特殊用途的勘探孔除外。

4.1.6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按下列规定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勘探点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高差调整勘探孔深度;

2 当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钻孔仍应钻入基岩一定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定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碎石土、密实砂或老沉积土等坚实土层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予以减小;

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予以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4.1.7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采取土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性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件(组)。

4.1.8 初步勘察应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及变化幅度;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工程需要,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井,监测水位变化;

2 有基坑工程时,宜进行抽水试验,确定地层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及涌水量等;

3 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4 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进行地下水腐蚀性评价。

4.1.9 初步勘察的工程物探工作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要查明构造破碎带、基岩面、岩溶及古河床分布时,宜选择高密度电阻率法、电测深法、电剖面法、浅层地震法等测试方法,宜垂直构造线布置勘探线;

2 确定建筑的场地类别时,宜进行剪切波速测试,测试点(孔)数不宜少于3个;

3 当需要确定土壤导电性及对钢结构的腐蚀性时,宜进行土壤视电阻率测试。

4.1.10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应对建(构)筑物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应对基础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4.1.11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构)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及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构)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构)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其变形特征,必要时进行沉降验算;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提供季节性冻土地区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 当有压缩机等动力设备时,宜在设备基础处进行孔内波速测试,提供设计所需的地基动力特征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块体基础振动测试时,应按照设计要求提供地基刚度系数和阻尼比等动力参数,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 50269的规定;

10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宜进行专门勘察工作。

4.1.12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构)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构)筑物对地基的要求综合确定;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12确定。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构)筑物周边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构)筑物,可按建(构)筑物单体或建(构)筑物群的范围布置;

2 同一建(构)筑物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勘探点应予以加密;

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表4.1.12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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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需做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3 当有地下构筑物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当需确定建筑物的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6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7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桩基设计与施工的要求;

8 当预计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予以调整。

4.1.14 详细勘察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1.15 站场深井阳极勘察的钻孔深度应达到深井阳极埋置深度,电阻率测试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1.16 站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

4)场地自然地理条件;

5)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6)场地岩土工程条件;

7)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8)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场地地震效应分析评价;

10)可能影响工程的不良地质作用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的评价;

11)场地稳定性、均匀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12)地基处理、边坡工程及地基基础方案等的建议;

13)结论与建议。

2 图表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6)其他有关图表。

3 专项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土工试验;

2)工程物探;

3)原位测试;

4)水文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