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锦纶工厂的工艺设计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酰胺6聚合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应从CPL卸料开始,包括CPL准备、聚合、过滤、切粒、切片萃取、切片干燥、切片输送、切片混合储存、切片包装和CPL回收,以及辅助单元的热媒站、助剂调配、熔体过滤器滤芯及铸带板或铸带头清洗、化验室、罐区等;
2)当聚合装置与纺丝装置建设在同一厂区,且采用气流输送切片时,聚合装置的界区末端应为纺丝装置接受切片料仓的出料口处;
3)CPL回收根据不同工艺要求,可包括萃取水储存、多效蒸发和MVR、低聚物处理、CPL精制及回收CPL储存几种工序的组合。
2 聚酰胺66聚合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聚合工艺应从AH盐溶液卸料开始,包括储存、输送、浓缩、反应、闪蒸、前聚合、后聚合、切粒、切片干燥、切片输送、切片掺混储存、切片包装,以及辅助单元的热媒站、助剂调配、熔体过滤器滤芯及铸带板或铸带头清洗、化验室等;当采用固态AH盐时还应包括盐溶解及盐处理;
2)间歇聚合工艺应从AH盐溶液卸料开始,包括储存、输送、浓缩、聚合、切粒、切片干燥、切片输送、切片掺混储存、切片包装,以及添加剂调配、消光剂调配、熔体过滤器滤芯及铸带板或铸带头清洗、化验室等;当采用固态AH盐时还应包括盐溶解及盐处理;
3)当采用熔体直接纺丝工艺时,聚合装置的界区末端应为纺丝熔体输送泵出口处。
3 聚酰胺56间歇聚合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间歇聚合工艺应从聚酰胺56盐溶液供料开始,包括储存、输送、浓缩、聚合、切粒、切片干燥、切片输送、切片掺混储存、切片包装,以及添加剂调配、消光剂调配、熔体过滤器滤芯及铸带板或铸带头清洗、化验室等;
2)当聚合装置与纺丝装置建设在同一厂区,且采用气流输送切片时,聚合装置的界区末端应为纺丝装置接受切片料仓的出料口处。
4 纺丝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切片纺丝工艺的锦纶民用长丝工厂,应从聚酰胺切片卸料开始,经投料、熔融、纺丝、冷却、上油、牵伸、网络、卷绕、平衡,到POY、FDY、HOY中间库或分级包装;非真空包装干切片还应包括熔融前的干燥;
2)采用切片纺丝工艺的锦纶短纤维工厂,应从聚酰胺切片卸料开始,经投料、熔融、纺丝、冷却、上油、导丝、落桶,到平衡间;非真空包装干切片还应包括熔融前的干燥;
3)采用切片纺丝工艺的锦纶工业丝工厂,应从聚酰胺切片卸料开始,经投料、熔融、纺丝、冷却、上油、多级牵伸、卷绕,到工业丝包装;非真空包装干切片还应包括熔融前的干燥或固相缩聚;
4)采用切片纺丝工艺的锦纶BCF工厂,应从聚酰胺切片卸料开始,经投料、熔融、纺丝、冷却、上油、牵伸、变形、卷绕,到BCF包装;非真空包装干切片还应包括熔融前的干燥;
5)采用熔体直接纺丝工艺的锦纶66工厂,应从纺丝熔体输送泵出口开始,纺丝以后各道工序分别同切片纺长丝、工业丝、短纤维和BCF工艺;
6)辅助单元宜包括纺丝油剂调配、纺丝组件清洗、添加剂系统、气相热媒系统、化验室、物检室、牵伸卷绕保全室等。
5 后处理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FDY、HOY等一步法民用长丝外,其他民用长丝后处理应从平衡开始,或经上油后,再预网络、牵伸、网络、卷绕、到DT,或经空气变形后的ATY,或空气包覆处理的ACY,或倍捻处理后的TTY,以及分级包装;
2)配套建设有帘子布或帆布生产的工业丝工厂,后处理应从平衡开始,到捻线、织布、浸胶等生产及包装;
3)短纤维后处理应从集束、上油、多道牵伸、热定型、卷曲、松弛热定型、切断,到短纤维打包;生产植绒用锦纶丝束应从多道牵伸后进入装箱、包装;生产毛条用锦纶丝束应从松弛热定型后进入装箱、包装;
4)BCF后处理应从平衡开始,到双股BCF加捻、热定型产品或三股BCF空气网络产品的生产及包装;
5)辅助单元可包括后处理油剂调配、物检室、热媒站(间)、帘子布胶料调配间等。
3.1.2 锦纶工厂的设计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合装置应以100%负荷下的干切片日产量或熔体直接纺丝的聚合物熔体产量为计算依据,并应以“t/d”作为单位表示;
2 纺丝装置应以产品方案中各典型纤维产品的平均纤度为计算依据,并应以“t/a”作为单位表示;
3 以帘子布或帆布为产品的锦纶工业丝工厂,应以产品方案中帘子布或帆布各典型产品的单位面积重量为计算依据,并应以“t/a”作为单位表示。
3.1.3 锦纶聚合和长丝工厂的设计年生产天数宜按350d(8400h)计算,锦纶短纤维工厂的设计年生产天数宜按333d(8000h)计算。
3.1.4 锦纶6纺丝工厂宜采用聚酰胺6切片纺丝工艺。锦纶66和锦纶56的纺丝工厂根据产品和产量可选用聚酰胺66熔体或聚酰胺56熔体直接纺丝工艺或切片纺丝工艺。
3.1.5 液态CPL的储存、固态CPL的熔融和聚合应采用纯度不小于99.999%、氧含量不宜超过5ppm的氮气保护。
3.1.6 AH盐和聚酰胺56盐的盐液槽、预聚合、后聚合应采用纯度不小于99.999%、氧含量不宜超过5ppm的氮气保护。
3.1.7 液态CPL储存及输送管道用的热水系统温度不宜高于95℃,在封闭循环热水系统的最高点应设置膨胀槽。
3.1.8 聚酰胺6、聚酰胺66和聚酰胺56切片在干燥和输送过程中应防止被氧化,并应设置可靠的静电接地设施。
3.1.9 气相热媒应采用低沸点热媒,液相热媒宜采用氢化三联苯或二芳基烷。
3.1.10 聚合反应的热源和大型纺丝装置的热媒蒸发器宜采用一次热媒加热二次热媒的方式。
3.1.11 一次热媒系统和二次热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有关规定。
3.1.12 二次热媒液相循环系统,当采用一次热媒系统同样的加热介质时,宜统筹设置放空、放净、补充、膨胀吸收和收集设施;当采用与一次热媒不同的加热介质时,应设计独立的放空、放净、补充、膨胀吸收和收集设施。
3.1.13 二次热媒气相系统应设计独立的放空、放净、补充和收集设施。热媒蒸发器应设超温、超压报警切断热源联锁和超压泄放及热媒接收槽。热媒接收槽的排气管线上应设冷却器和阻火器。
3.1.14 热媒系统应设置紧急情况下能全部接收生产设备和管道内排放的热媒的储罐。
3.1.15 下列设备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1 聚酰胺66的盐预热器、反应器、蒸发器、有机热载体锅炉;
2 聚酰胺6聚合装置的预聚合反应器、后聚合反应器、热媒蒸发器、回收裂解反应器、有机热载体锅炉、热媒膨胀罐;
3 聚酰胺56的浓缩槽、反应器、蒸发器;
4 氮气、仪表气储罐;
5 在不正常条件下顶部操作压力可能超过0.07MPa的其他设备。
3.1.16 聚合装置上应按生产、检验要求设置取样口。
3.1.17 聚酰胺切片和纤维的储存区、中转区、平衡区和纤维生产区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3.1.18 液态CPL、AH盐溶液和聚酰胺56盐溶液的储存及运输应保证在其凝固点或结晶点以上。
3.1.19 固态CPL、AH盐和聚酰胺56盐应采取防水、防潮、避光等措施储存。
3.1.20 辅助工艺设施宜布置在有外墙的车间附房内,并应靠近所服务的主工艺装置。
3.1.21 聚合工厂应设化验室;纺丝工厂应设化验室和物检室;当聚合装置和纺丝装置在同一厂区时,化验室可合并设置。
3.1.22 物检室、化验室、仪表控制室、变配电室的上下层对应位置房间和毗邻房间不应布置潮湿、有水、灰尘较大、有振动的附房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