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纶工厂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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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可燃物和爆炸危险区

3.5.1 锦纶工厂主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己内酰胺、对苯二甲酸、苯甲酸、AH盐的粉尘,聚酰胺56盐的粉尘,应划为可燃性粉尘;

2 液态己内酰胺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3 醋酸应划为可形成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乙类可燃液体;

4 联苯和联苯醚混合物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5 氢化三联苯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6 锦纶聚合物和纤维应划为丙类可燃固体;

7 操作温度低于其闪点的燃料油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8 天然气应划为甲类可燃性气体;

9 氢气应划为甲类可燃性气体;

10 三甘醇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11 己二胺应划为可形成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丙类可燃液体;

12 戊二胺应划为可形成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丙类可燃液体;

13 甲醛水溶液应划为可形成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丙类可燃液体;

14 液氨应划为乙类可燃性液体;

15 异丙醇应划为甲类可燃液体。

3.5.2 锦纶工厂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态CPL、PTA或固态AH盐、聚酰胺56盐的投料槽周围的爆炸性粉尘环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投料槽内部应划为20区;

2)当固态CPL、PTA投料槽设置抽气除尘系统时,从投料口半径2m至地板范围内应划为22区;当未设置抽气除尘系统时,从投料口半径1m至地板范围内应划为21区,1m以外至2m并延伸到地板范围内应划为22区;

3)当固态AH盐或聚酰胺56盐的投料槽设置抽气除尘系统时,从投料口半径2m至地板范围内应划为22区;当未设置抽气除尘系统时,从投料口半径1m至地板范围内应划为21区,1m以外延伸到整个投料间范围内应划为22区。

2 氢气或氢/氮混合气体阀门,当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时,以阀门密封处为中心,半径1m空间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1区;总半径1.5m,且在1区以外的范围内区域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3 氨分解制氢装置,当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时,从氨分解氢气产生设备开始到氢气和氮气混合气体贮罐,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至房屋顶范围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4 三甘醇(TEG)清洗炉,当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时,水平方向距清洗炉外沿2m,从释放源上方1m到楼面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5 甲醛水溶液储存间环境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6 浸胶车间的胶料调配间,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间-甲树脂反应槽的投料口为释放源,当机械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时,在水平方向距间-甲树脂反应槽外壁1m,从释放源上方1m到操作地面范围内,并延伸到水平方向距间-甲树脂反应槽外壁2m,操作地面上高度1m的区域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

2)水平方向距间-甲树脂反应槽外壁4m,操作地面上高度1m的非1区范围的区域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图3.5.2)。

7 聚合工厂设有熔体过滤芯异丙醇检测槽时,当机械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良好时,在距异丙醇液槽外沿2m范围内,从地面到液槽上方排风设备之间的区域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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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2 危险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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