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曾国金文考释二题[1]
2012~2013年,湖北省考古研究所等单位在随州市东城区义地岗墓地的东南部文峰塔发掘出东周墓葬54座,出土大量铜礼器,多有铭文,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与意义。[2]今就其中两件铭文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曾侯丙缶[3]
M18北坑中出土一对铜方缶,直口鼓腹,方形圈足,肩上附有两个对称的龙耳衔环,盖上饰四个环钮;通体菱形纹,并镶嵌有绿松石,器、盖皆有铭文。其中M18:2盖铭云:“曾侯丙之(沐)缶,Δ以为长事。”两龙耳亦有铭文:“曾侯丙之(沐)缶,Δ以为”,与盖铭相同,但不完整。
Δ字本作(因方缶龙耳铭较清晰,此处采用之),发掘报告释作“硖”,无说。王子杨先生改释作“”,读为“挟”,训“持”,并认为缶铭“长事”与曾侯乙铜器铭文中的“用终”、酓章钟、镈铭中的“永……用享”地位相当,意义略同。倗卣铭文说“倗作氒宝尊彝,用万年事”,“用万年事”似即本铭之“长事”。王先生在其文末特别指出冯胜君先生曾提示应直接将Δ释作“瘗”,训“埋”,并推测曾侯丙方缶可能是随葬的明器。[4]近见董珊先生提出新解,认为缶铭Δ字宜视为从“”(“陝”所从)声之字,读为“摄”,义为“引持”“假代”;“长事”之“长”可读为“鬯”,“长(鬯)事”指与鬯酒有关之事,缶铭是说:此为曾侯丙的沐浴之缶,兼以此缶作与鬯酒有关之事,意即该缶有水器和酒器两类用途。[5]陈剑先生在其文之后跟帖指出,原整理者释Δ所从为“夹”不误,铭文中应读作“兼”。
通过以上梳理可知,目前学者间对此铭的理解尚存较大分歧。我们初稿所持结论与上引冯胜君先生之说相同,但未见冯先生将其观点撰述成文,故就此结合诸家所论对旧稿进行增改,权作冯先生之说的补充。
Δ应如多数学者所说,当分析为从“厂”(石)、“土”,“夹”声,可隶作“”,即“瘗”字。《说文》:“瘗,幽薶也。从土,声。”“”,《说文》:“病息也。从疒、夹声。”缶铭这一新见字形对于梳理“瘗”的形体演变颇具价值。“瘗”本不从“疒”,所谓“疒”可能是由“厂/广”类意符误改所致,后世字书所收录“瘗”字的异体亦皆不从“疒”,如:
(《集韵·霁韵》)
(《古今韵会举要·霁韵》、《篇海类编·宫室类·广部》)
(《集韵·霁韵》、《龙龛手镜·阜部》)
(《集韵·祭韵》)
这些异体写法均从“夹”“土”“阜”“广”,此与上述缶铭“”字一脉相承,“阜”“广”“厂”为义近形符,可通用。上举第二类“瘗”字写法还见于西晋华芳墓志铭,作“”[6],从“广”,有学者认为此所从“广”是由“瘗”之“疒”旁讹变而来,正好将二者的先后关系讲颠倒了。[7]
“瘗”在铭文中意谓“埋葬”,冯胜君先生认为曾侯丙方缶可能是随葬的明器,这应该是正确的。春秋金文中亦有可与此合观者,如:
(1)哀成叔之鼎,永用禋祀,尸于下土,以事康公,勿或能怠。(哀成叔鼎)
(2)余郑臧公之孙……其于下都曰:“乌呼,哀哉!剌叔剌夫人,万世用之。”(郑臧公之孙鼎,缶铭作“其献下都”)
对于此二例中的“下土”“下都”,有学者认为其是与地上人间、都邑相对的地下世界[8],应该是可信的,这些表述本身均能反映出器物作为明器的性质。与之相关的尚有固始侯古堆一号墓所出铜镈铭“百岁外,遂以之(逝)”,敬事天王钟铭“百岁之外,以之大行”等。[9]
曾侯丙缶铭“瘗以为长事”意谓“埋葬(之)以作为长久使用之器”,“事”“使”同源,“长事”即“长使”[10],语义上与王子杨先生文所引的曾国金文“永持用享”诸语是相类的[11];董珊先生将其破读为“鬯事”,恐求之过深。
“瘗以为长使”这样的结构有点复杂,需要做进一步说明。上引董珊先生文还就“以为”进行了讨论,指出这个结构在早期比较实义的用法是“以A为B”[12],A常承前省略,并列举了多条含有“以为”的金文用例,认为方缶铭文“以为”中间省略的应该是前面的“缶”。这些都是十分正确的意见。上古汉语中有两种性质的“以为”,一种是跨层结构,即“以为”虽表面上连在一起,但实际上分属不同的语法层面,需拆开来理解,另一种“以为”是一个单词,“认为”的意思,不可拆分。[13]缶铭“瘗以为长使”显属前者,可与下列传世文献中的例子进行对比:
(3)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左传·僖公三十年》)
(4)弃田以为园囿,使民不得衣食。(《孟子·滕文公下》)
“瘗以为长使”“舍郑以为东道主”“弃田以为园囿”三者的结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只不过前者动词(“瘗”)后承上省去了与前文名词成分(“沐缶”)同指的代词“之”而已。[14]需要说明的是,“瘗以为长使”之“长使”从形式上看是谓词性成分,其实已经是指称化的了,即变成了可以指称的对象[15],故“长使”在这里可语译作“长久使用之器”。
(二)盘
文峰塔M33所出盘(M33:30),其口内壁铸有一周铭文,文字线条纤细,个别形体有所漫漶,不易辨识。整理者释文作:“唯曾八月,吉日唯亥,余君之元女余周侄捕(?)撲(?),择其吉金,自作浣盘,永保用之。”[16]限于体例,没有做进一步说明。
近见赵平安师撰文将此铭文断读为:“唯曾八月吉日唯亥,余君之元女,余周侄(?)菐(?)術(?)。择其吉金,自作浣盘,永保用之。”赵文重点讨论了铭文中的“”字,认为其应读作“蔿”,楚邑名,在今湖北宜城西南。器主“”为蔿邑封君之女,嫁于曾国。[17]这些意见均十分可信。在“”自述身份的第二句中重点文字的释读上,整理者与赵文均以括注问号的形式以示不明。我们拟对此进行讨论。
“周”后之字整理者释作“侄”,赵文存疑。结合文义与字形,我们认为当释为“室”,其所从“宀”左半有所锈蚀而已,“侄”无此写法;另外“余周室……”这样的表述与作器者自述身份的体例要求亦相合。“室”后一字目前仅能辨认其右下从“又”,的确难识。至于该句末字,其形体还是比较清晰的:
(C1)
整理者释作“撲”,显然无据[18],赵文疑为“術”,可能是考虑到“述(遂)”有“”[19]这样的写法,不过与盘铭该字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一从“辵”,一从“人”,剩余部分也不尽相同,铭文文义上亦难以疏通。我们认为盘铭此字应释作“俌”,可与中山王鼎(《集成》2840)“俌”字比观:
(C2)
从形体上看,C1、C2显然很接近,其所从“甫”竖笔下部均缀加饰笔,类似写法的“甫”亦多见于清华简,如:
《耆夜》2“甫”《金縢》11“捕”《皇门》13“辅”
《说文》:“俌,辅也。”依此解盘铭“余周室□俌”亦能勉强讲通,但终觉这样对于身世的描述泛而不切,且不合器主的现实身份。考虑到器主(亦为墓主)“”为女性(很可能是年长女性)以及学界对于曾国族属的新认识等问题,“俌”似可读作“傅姆”之“傅”。中山王鼎铭云:“昔者,吾先考成王早弃群臣,寡人幼冲未通智,惟俌是从。”“俌”即“傅母”,或称“傅姆”,一般的解释是古时辅导、保育贵族子女的老年妇人。[20]若“傅”“姆”析言,或认为有男师、女师之别。如《公羊传·襄公三十年》:“妇人夜出,不见傅母(姆)不下堂”,何休注:“礼,后夫人必有傅母,所以辅正其行,卫其身也。选老大夫为傅,选老大夫妻为母。”盘铭单言“俌(傅)”,岂不是与器主性别相左?其实,古代保傅制度中,“保”“傅”不仅可以由男性担任,亦有女性之“保”“傅”。已有学者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证[21],兹不赘述。另外,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随州叶家山西周曾国与文峰塔东周曾国同属一源,俱是姬姓周人。[22]因此,作为楚封君之女,嫁于曾国的“”,自述“余周室□俌(傅)”也就不奇怪了。
2014年9月10日 初稿
2015年1月4日 二稿
原载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六辑,中西书局,2015
[1] 本文写作过程中曾得到杨作玲博士的帮助,谨此致谢。
[2]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博物馆:《湖北随州市文峰塔东周墓地》,《考古》2014年第7期。
[3] 该则札记初稿写成于2014年9月,后作为小文《新见古文字零札(三则)》内容的一部分在“纪念容庚教授120周年诞辰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第20届年会”(中山大学,2014年10月)上宣读。会上承谢明文先生指正,会后又见多位学者(王子杨、董珊等)对此铭续有讨论,笔者深受教益,现据以修订小文,谨向诸位先生致谢。
[4] 王子杨:《曾侯丙方缶铭文“硖以为长事”解》,“曾国考古发现与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湖北大厦),第62~65页,2014年12月21日。该论文集承赵平安师赐赠,作者非常感谢。
[5] 董珊:《曾侯丙方缶铭文解释》,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论文,2014年12月31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412。
[6] 徐无闻主编《甲金篆隶大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91,第949页。
[7] 李学勤主编《字源》下册“瘗”字条(林志强执笔),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第1193页。此字条将西晋华芳墓志铭误植为汉时,今正之。
[8] 陈志向:《“下土”和“下都”》,《辞书研究》2012年第4期。
[9] 相关讨论,可参谢明文《固始侯古堆一号墓所出编镈补释》,《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第102~111页。
[10] 详见上引董珊《曾侯丙方缶铭文解释》之后张崇礼、薛后生的跟帖发言。
[11]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王先生“挟以为长事”的解释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其在释字上稍嫌迂曲,不如释“瘗”来得直接。董、陈二先生之说亦是如此。
[12] 其实这种“以A为B”是从“A以为B”这种结构形式逐步演化来的。可参姚振武《“以为”的形成及相关问题》,《古汉语研究》1997年第3期。
[13] 姚振武:《“以为”的形成及相关问题》。
[14] 实际上就是“瘗(之)以(之)为长使”,与“舍郑以(郑)为东道主”“弃田以(田)为园囿”性质相同。
[15] 姚振武:《“以为”的形成及相关问题》;蒋冀骋:《先秦汉语“为+ 戮”结构的性质和“为”成为被动标志的条件》,《古汉语研究》2012年第4期。
[16]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博物馆:《湖北随州市文峰塔东周墓地》。所引释文中与本文讨论无关者,径以规范字表示。
[17] 赵平安:《盘“君”解》,“曾国考古发现与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北京·湖北大厦),2014年12月21日。该文亦承赵师惠赐。
[18] 不过整理者将该句末二字释作“捕(?)撲(?)”也可能是出于误倒,如是,则可视其将末字释作“捕”,但该字并不从“手”。
[19] 参谢明文《固始侯古堆一号墓所出编镈补释》,《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第108页。
[20] 这方面较集中的讨论,可参见张燕《〈周礼〉所见王室起居职官专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1,第145~148页。
[21] 高华平:《楚简文字中的“师”、“保”、“傅”与先秦的保傅制度》,《中国文化研究》2012年夏之卷。张燕:《〈周礼〉所见王室起居职官专题研究》,第147页。
[22] 徐少华:《论随州文峰塔一号墓的年代及其学术价值》,《江汉考古》2014年第4期;黄凤春:《再说西周金文中的“南公”——二论叶家山西周曾国墓地的族属》,《江汉考古》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