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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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管方式: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引导

数字经济对监管方式的影响主要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数字经济发展对监管者的影响具体化为监管科技,对被监管者的影响具体化为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都需要发展,这主要是由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所决定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不仅总结了我国在数字经济方面取得的成就[5],也指出了当前仍存在的一些问题,“核心技术和设备受制于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够,信息基础设施普及程度不高,区域和城乡差距比较明显,网络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亟待加强,信息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整体战略布局中的潜能还没有充分释放”[6]。《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特别提到了“加强金融科技(Fintech)和监管科技(Regtech)研究与应用”[7]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都要发展就不得不注意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之间的复杂关系。两者的联系主要在于科技,科技的影响并不区分主体,甚至可以跨越国界。科技具有区域穿透力,使得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首先,科技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流通,但在市场领域和政府领域的流通速度明显不同。因而,金融科技借助国际市场的频繁交往使各国之间的交流相应增多,其他国家金融科技对本国的影响也相应增加。而监管科技的流通取决于政府之间的合作,不同政府之间在法律制度、政策导向、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不同需求决定了监管科技的全球融合要落后于金融科技,因为金融科技从目的上来说比较单一,即满足市场需求和追求利润导向。其次,科技的发展,也助力了被监管者的协作与融合。例如,支付宝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都有合作,普通人可以通过支付宝完成本来要分别通过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才能完成的业务。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之间的联系,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概括来看,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主导主体不同,Douglas等学者概括:“金融科技发展由创业公司主导,而监管科技发展只是回应新监管需求。”[8]而监管需求的很大一部分就是回应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监管需求。类比于纸质化证券交易向电子化证券交易的转型,在金融交易已经淘汰纸质化实现电子化的情形下,监管科技也要针对电子化交易进行升级。如何处理监管科技发展而产生的大数据是对当前监管者的重要挑战。[9]其次,出现原因不同。监管科技的出现是因为:“第一,大量数据的披露需求;第二,数据科技的发展为数据结构化提供了可能;第三,参与者有最小化合规成本的经济动机;第四,监管者想要加强监管促进竞争保障市场稳定。”[10]金融科技的出现是因为:“第一,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带来的金融市场缺陷;第二,公众对金融服务业的不信任,尤其是美国和欧盟;第三,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资源的政治压力;第四,失业的金融专家要发挥其专长;第五,科技的商品化以及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11]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的不同,决定了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存在一定的相互竞争关系。

综上,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既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又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发展可以为监管科技提供类似的技术启发与支撑。金融科技的发展主要依靠被监管者,监管者要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只能采取有效的方式,例如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奖励都依赖于行政相对方的主动行为,监管者相对处于被动地位。行政许可不建议采用,虽然行政许可是证券监管常用的方式,但是如果用在发展金融科技上,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从事金融科技发展的主体范围。行政指导通常不具有强制力。行政奖励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积极地引导金融科技发展,相对于行政指导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对于监管机构而言,鼓励金融科技发展的最好方式是行政奖励。

而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主要服务于被监管者,监管科技主要服务于监管者,监管科技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要应对金融科技的发展;而金融科技的强势发展对传统的分业监管方式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指出:“探索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穿透式监管方法,加强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提升金融风险甄别、防范与化解能力。”[12]目的是通过加强监管者之间的主动联合来应对被监管者之间的联合。在促进监管科技的发展方面,监管者拥有更大的主动性,但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谓监管者是针对监管者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是对所有监管者提出的共同要求。通常监管者本身不具有科技创新的能力,要通过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其他方式获得。接下来,本文将论述数字经济时代对具体监管者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