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结论:数字经济时代的目标坚守与转换
数字经济为证券监管在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及产品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挑战,甚至对证券监管的目标也提出了挑战,并且在数字经济时代,证券监管的天然局限被扩大,为证券监管目标的实现提出了更多挑战。
(一)证券监管从信任到信息
传统证券监管主要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信任基础[34],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而其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信誉中介。“信誉中介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披露质量从而减少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但信誉中介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却限制了它们发挥这个作用的能力。”[35]从本质上来看,信誉中介的存在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监管机构是否能够直接承担起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责任呢?信誉中介是否可能被取代?如果数字经济发展到最后,让所有信息与数据都可以被公开无阻碍地获得,那么信息过滤、信息筛选与信息分析将成为新的需求,否则信息将难以被利用起来。假定智能投资顾问等的发展可以帮助我们对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但是不同智能投资顾问的分析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别。而当前的市场状况是传统信誉中介最有动力发展智能投资顾问等相关业务。原因在于,不管是信誉还是信息,为投资者服务满足市场需求才是不被市场淘汰的最关键因素。而智能投资顾问目前多针对投资者,未来是否可能出现定位于监管者的智能监管顾问?监管者是否可能被取代?普通民众是否有权接触到所有信息?监管者的地位由法律法规确定,由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落实。那人民可以委托人工智能行使权利吗?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已经严重超出本文讨论范围,不再赘述。总之,数字经济给证券监管带来的挑战可以归纳为从信任到信息的转型,此转型对证券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提出了不可忽视的命题。
(二)证券监管的天然局限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证券监管提供了很多命题与挑战,使得证券监管责任空前增加,但是,证券监管有其天然局限,不能对证券监管期待过高。证券监管的局限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监管的天然局限来自资金流动性,各个资金场域天然相连。证券监管归属于金融监管,本质上都是为了促进资金的融通。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资金的供应方,也可能成为资金的需求方。资金融通对于国家、企业和个人都非常重要。[36]但是,当前的证券监管基本上只涉及上市企业的融资需求。国家的融资需求主要通过财政方式获得。非上市企业可能通过私募、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方式获得。个人资金需求可能通过劳动、民间借贷等方式获得(见表2)。
表2 不同主体间的资金流通方式
财政、私募、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不同的资金流通形式分别受到不同的规则规范,但是由于资金强大的流通性,这些看似受到不同规则监管的领域实则在本质上互相关联。例如,国家通过税收可能影响企业利润和劳动者收入,从而可能进一步影响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劳动者投资证券的热情。
另一方面,证券监管的局限来自法律的限制。证券监管本质上是行政监管,监管行为需要有授权,监管方式通常限定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指导等,监管对象通常也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管的内容和过程都要依法落实。
(三)证券监管并不孤独
如前所述,提及证券监管所面临的挑战,深究就可能已经超出证券监管本身的范畴。而有些挑战的确也并非证券监管能独自面对,需要多部门多主体共同协作与努力。既需要不同监管者之间团结合作,也需要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相互促进。可以说,数字经济的发展,将证券监管与其他领域监管联结得更加紧密,更加难以分割。但是,我们又的确可以看到证券监管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担当。在当前的监管领域,证券监管通常被当成样本,为其他监管提供对比,因为证券监管一直致力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恰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大数据大信息。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是大数据处理、信息筛选、信息过滤、有效信息提取等问题。对证券监管领域的探讨无疑是走在了前面,契合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方向。
总之,在国家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下,证券监管在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及产品等各方面都遇到了一些机遇与挑战。尤其要注意区分哪些是数字经济造成的,哪些是证券市场本来就存在的。在很大程度上,数字经济的发展只是放大了证券市场本来所固有的一些特征,并且可能继续放大。展望未来,证券监管在监管方式上要注意进一步发挥政治化与技术化结合的优势;加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避免重复与浪费;做好接受投资者数目继续增长的准备;不被产品的迷离外表所迷惑,通过民商法基础的法教义学分析认清其本质,归入传统框架,找准负责对象。证券监管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其担当;同时,也要注意证券监管天然的局限,不能对证券监管抱过高的期待。
[1]本文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点专项 “多源涉诉信访智能处置技术研究”之“多源涉诉信访案件诉访分离与诉讼随案风险排查辅助技术研究 ”资助,课题编号:2018YFC0831801。
[2]谢琳,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http://www.gov.cn/xinwen/2016-07/27/content_509533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新华网,http://www.sinhuanet.com//politics/2016ch/2016-03/17/c_111836632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5]《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指出,进入21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信息化取得长足进展,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相比还有差距,坚持走中国特色信息化发展道路,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目前,我国网民数量、网络零售交易额、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规模已居全球第一,一批信息技术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进入世界前列,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产业体系。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深化,“互联网+”异军突起,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转型步伐加快,网络空间正能量进一步汇聚增强,信息化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引领作用日益凸显。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http://www.gov.cn/xinwen/2016-07/27/content_509533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银发〔2017〕140号),2017年6月。“建立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明确创新管理准则、目标和流程,制定创新验证与风险评估规程,引导金融科技创新正确应用。研发基于云计算、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密码技术等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工具,应用数字化监管协议与合规性评估手段,提升金融监管效能,降低从业机构合规成本。探索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穿透式监管方法,加强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提升金融风险甄别、防范与化解能力。健全与监管科技发展相匹配的金融监管体系。”
[8]Douglas W.Arner,Janos Barberis,Ross P.Buckey,“FinTech,RegTech,and the Reconceptualiz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37 Nw.J.Int‘l L.& Bus.371 (2017):374.
[9]Douglas W.Arner,Janos Barberis,Ross P.Buckey,“FinTech,RegTech,and the Reconceptualiz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37 Nw.J.Int‘l L.& Bus.371 (2017):405.
[10]Douglas W.Arner,Janos Barberis,Ross P.Buckey,“FinTech,RegTech,and the Reconceptualiz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37 Nw.J.Int‘l L.& Bus.371 (2017):383.
[11]Douglas W.Arner,Janos Barberis,Ross P.Buckey,“FinTech,RegTech,and the Reconceptualiz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37 Nw.J.Int‘l L.& Bus.371 (2017):383.
[1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银发〔2017〕140号),2017年6月。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8年10月22日。
[14]《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18〕1363号),2018年9月18日。
[15]Adam J.Levitin,“The Politic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Politics:A Review Essay,”127 Harv.L.Rev .1991 (2014):2038-2039.
[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333号),2016年10月12日。
[17]《司法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司发通〔2017〕75号),2017年7月12日。
[18]《中国证监会机关2018年拟录用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公示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newsite/rjb/gwykl/201805/t20180531_33893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19]《关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度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rjb/gwykl/201810/t20181022_ 34553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20]Dan Awrey,“Complexity,Innovation,and the Regulation of Modern Financial Markets,”2 Harv.Bus.L.Rev.235 (2012):246.
[21]Dan Awrey,“Complexity,Innovation,and the Regulation of Modern Financial Markets,”2 Harv.Bus.L.Rev.235 (2012):263.
[22]Dan Awrey,“Complexity,Innovation,and the Regulation of Modern Financial Markets,”2 Harv.Bus.L.Rev.235 (2012):267.
[23]黄韬:《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法学》2011年第7期,第105~119页。
[24]Charles K.Whitehead,“Reframing Financial Regulation,”90 B.U.L.Rev.1 (2010):5.
[25]Charles K.Whitehead,“Reframing Financial Regulation,”90 B.U.L.Rev.1 (2010):20.
[26]黄韬:《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法学》2011年第7期,第105~119页。
[27]Charles K.Whitehead,“Reframing Financial Regulation,”90 B.U.L.Rev.1 (2010):43-44.
[2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统计年鉴(2014)》,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180509154157375.pdf,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需要说明的是,该公司网站公布了2004年至2017年的统计年报,但是关于同一年份的数据在不同年份的报告中可能由于统计标准的变化而有不同。为了保持标准的统一性,笔者选取了2014年年报中的统计数据,因为该年报中关于投资者的统计数据覆盖范围相对广泛。
[29]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G0X&sj=2017,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30]蒋大兴:《国民性、资本市场与法律的深层结构——民众的“好赌性”与市场调控法则》,《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第5~18页。
[31]郭雳、赵继尧:《智能投顾发展的法律挑战及其应对》,《证券市场导报》2018年第6期,第71~78页;姜海燕、吴长凤:《智能投顾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建议》,《证券市场导报》2016年第12期,第4~10页。
[32]吕成龙:《我国〈证券法〉需要什么样的证券定义》,《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2期,第138~150页;邢会强:《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其边界》,《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第244~263页。
[33]刘燕:《大资管“上位法”之究问》,《清华金融评论》2018年第4期,第25~28页。
[34]Ronald J.Colombo,“Trust and the Reform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35 Del.J.Corp.L.829 (2010):829;Ronald J.Colombo,“The Role of Trust in Financial Regulation,”55 Vill.L.Rev.577(2010):577.
[35]伯纳德·S.布莱克、洪艳蓉:《强大证券市场的法律和制度前提》,《金融法苑》2003年第7期,第137~220页。
[36]Lawrence J.White,“Antitrust and Financial Reculation in the Wake of 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Complements,Not Substitutes,”80 Antitrust L.J.219(201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