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碳汇扶贫:理论、实证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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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第一节 森林碳汇扶贫的相关概念

一 森林

森林(Forest)是以木本植物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集中的乔木与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从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的总体。它具有丰富的物种、复杂的结构、多种多样的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肺”。森林具有丰富的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就自然价值而言,森林是大自然的“调度师”,它调节自然界中空气和水的循环,影响气候的变化,保护土壤不受风雨的侵蚀,减轻环境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是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的缓冲器;就社会价值而言,森林可以改善人类的居住环境,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资源,是多种动物的栖息地,也是多类植物的生长地,是地球生物繁衍最为活跃的区域,保护着生物多样性资源,是天然的物种库和基因库。[1]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是未来30~50年经济可行、成本较低的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森林具有巨大的汇集二氧化碳的功能,这个功能被称为“碳汇”。同时,毁林以及林地退化、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又将其储存的二氧化碳释放到大气中,成为“碳源”。采取措施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碳储存和碳汇功能,减少来自森林的碳排放,已经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共识和行动,也成为中国两次承诺自主减排的目标之一。[2]

二 森林碳汇

森林碳汇(Forest Carbon Sinks)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降低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属自然科学范围。[3]其概念起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碳汇(Carbon Sinks)的界定,在后续的研究和实践中,逐渐增加了海洋碳汇、草地碳汇、森林碳汇等概念用以区分。林业碳汇是一个中国化的概念,在国外文献中,林业碳汇和森林碳汇是一致的,未加以区分,都以“Forest Carbon Sinks”来描述,因而其起源同森林碳汇一致。在国内研究中,为了区分可用于碳交易的那一部分森林碳汇,国内学者开始使用林业碳汇的概念,目前,关于林业碳汇较为明确的界定是,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以及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结合碳汇交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其是森林碳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由于森林碳汇比林业碳汇的范围更大,在国际气候谈判、缔结、生效过程中,对碳汇造林再造林(AR)、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REDD)以及改进森林管理(IFM)减少碳排放均予以认可,它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因此在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中,森林碳汇与林业碳汇并无显著区别,往往更多地使用森林碳汇。[4]

三 森林碳汇项目

森林碳汇项目是通过造林再造林、森林管理和森林保护等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减少或防止将森林中储存的二氧化碳排放到空气中以及进行森林碳信用交易过程的项目。按照项目运行的法律依据、标准和程序,一般将之分为“京都规则”的碳汇项目和潜在的“非京都规则”的碳汇项目两大类。[5]从全球来看,CDM只承认通过造林再造林(AR)、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REDD)以及改进森林管理(IFM)减少碳排放等三种方式,REDD以及REDD+项目尚未被正式纳入CDM框架之下,实际行动进展相对缓慢。因此,森林碳汇项目更多的是指基于“京都规则”或“非京都规则”的碳汇造林再造林项目,其中《京都议定书》下的CDM-AR项目土地合格性[6]、地块边界、选择计入期、基线情景识别、额外性[7]、泄漏调查、核证减排量(CER)与非持久性(No-Permanence)的核查核证、注册备案等都设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从国内实践来看,按照开发实施主体不同,碳汇造林再造林项目一般有独立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种模式,包括单边项目、双边项目和多边项目等多种类型。按照注册备案、认证标准的不同,通常分为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标准)、VCS项目(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CCER项目(中国核证自愿减排标准)以及CCB(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标准)、PS(熊猫标准)、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开发的绿色碳汇CGCF等其他碳汇项目四大类[8],见图2-1。

图2-1 中国森林碳汇项目分类

就中国CCER项目来看,造林再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是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申报程序上都参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森林碳汇项目开发程序的规定,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授权的6家具有审核资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审定、核证后,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但两者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基于不同的项目方法学,存在显著的差异。首先,造林再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虽然都是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的林业活动,但是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是在已成林的林地上开展森林经营活动,而造林再造林项目是以造林为主要活动,即从主要活动上看,两者差异较大。其次,对土地合格性的规定,两者存在相反特性,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主要以符合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为基础,造林再造林项目对土地的要求则是在1989年12月31日以来的无林地上进行造林再造林,将符合国家乔木林规定的林地资源排除在项目参与之外。再次,造林再造林项目起步较早,自2003年开始在四川、云南、广西等地开展试点项目,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起步于2005年,大部分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尚处于规划设计阶段,且在方法学、计量监测标准等方面对造林再造林项目具有高度依赖性(见表2-1)。最后,从国内实践来看,截至2017年,在国家发改委完成备案的CCER项目共99个,其中,造林再造林项目68个,占68.69%,亦是当前CCER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鉴于造林再造林项目在实践上具有代表性,本研究所指的森林碳汇项目是基于“京都规则”或“非京都规则”的森林碳汇造林再造林项目。

表2-1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与造林再造林项目对比

四 贫困

贫困作为一种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匮乏的现象,是一个世界性、历史性、动态性和区域性概念。伴随时间、空间以及人类思想理念的转换而不断演进,其定义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狭义到广义的动态过程,包括了与绝对贫困概念相对应的相对贫困概念的提出,与客观贫困概念相对应的主观贫困概念的发展,与收入贫困概念相对应的能力贫困概念的创立等多个历史阶段[9],迄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总体而言,尽管众多学者或机构分别从不同视角阐释了贫困的内涵,但本质上都是匮乏内容的不断拓展。从区域性和个体性来看,贫困一般包括区域贫困与个体贫困两个方面,通常所指的个体贫困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三种基本类型:用于日常生活的物质匮乏的收入贫困、获取生活资料能力不足的能力贫困以及政治文化权利缺失的权利贫困。[10]现在,一个普遍性的共识是,贫困不仅是一个单一的收入低下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包括住房、财产、资源、能力、机会不均、权利不足和抵抗风险能力低、脆弱易返贫等多维度问题。[11]基于西南民族地区的贫困现状,本研究所讨论的贫困涵盖了上述两个方面和三种基本类型:即贫困不仅局限于部分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水平低下,还包括整个区域的结构性贫困;不仅指经济意义上的物质生活资料匮乏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社会标准的狭义贫困,还包括由区域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滞后等所导致的贫困人口多维贫困。

五 贫困人口

贫困人口就是指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口,通常划分为绝对贫困人口与相对贫困人口。绝对贫困人口是指个人或家庭依靠其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需要的人口。大多数国家将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即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归为绝对贫困人口,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绝对贫困线不尽相同。相对贫困人口是指个体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可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达到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往往只能维持远远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人口。[12]一般是把社群总人口的一定比例确定为相对贫困人口,如世界银行认为,收入只有(或少于)平均收入1/3的社会成员便可视为相对贫困人口,有些国家把低于平均收入40%的人口归为相对贫困人口。本研究所指贫困人口主要是处于现行国家农村贫困标准,即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010年不变价格2300元的绝对农村贫困人口,并在实证研究中采用当前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识别出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户)代替。

六 社区

社区(Community)一词是20世纪30年代由费孝通先生自英文意译而来,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相对权威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74年提出,是指某一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其成员有着共同兴趣,彼此认识、互相来往,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形成特有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福利事业,每个成员均经由家庭、近邻、社区而融入更大的社区。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区规模、结构、功能的变化,这个概念一直处于演变之中,但基本内涵仍然是指生活在同一地理区域内,既有共同语言和风俗、相近价值观念和共同利益,又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或者文化认同体系的社会群体,其既是社会的最简单形式,又是一种自然状态,可以按行政、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划分成不同的社区类型。[13]森林碳汇项目中的社区概念具有一定独特性。一些学者在关于社区与森林碳汇的研究中将参与项目的群体看作一个社区,[14]一些学者将有权利、机会参与项目的成员组成的群体看作社区。本研究所指的社区是坐落于碳汇项目开发实施地块附近的农村自然社区,社区通过集体谈判、集体行动或者参与项目管理,获取最大利益及推动项目可持续经营,其因项目地块大小的不同,可能是一个或多个行政村相连的一定自然地理区域。核心要义是社区农户扎根于项目开发所占用土地周边,是或直接或间接、或短期或长期、或受益或受损于森林碳汇项目开发的利益相关者群体。

七 扶贫

扶贫即扶持贫困,是为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旨在通过帮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改变穷困面貌。基本内容和特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近期、远期规划和明确的目标,并有为实现规划要求而制订的具体计划、步骤和措施。把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治本为主。二是不仅仅帮助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融入现代化发展潮流,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勤劳致富的道路。三是把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调动起来,互相配合,共同为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开发提供有效帮助。[1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扶贫开发经历了以区域瞄准为重点的救济式扶贫(1978~1985年)、贫困县瞄准为重点的开发式扶贫(1986~2000年)、贫困村瞄准为重点的综合性扶贫(2001~2010年)和贫困户瞄准为重点的精准扶贫(2011年至今)等四个阶段,实现了农村扶贫治理由“天女散花”和“大水漫灌”式的粗放式扶贫向精准化扶贫的转型。[16]

八 扶贫绩效

绩效(Performance)通常解释为成绩、成效、效益,就是把业绩、工作效果和效率结合起来,往往是指组织团队或个人在一定资源环境的条件下,衡量任务完成的优越性、反馈目标实现的程度和效率。其最早应用于投资项目管理,并逐步拓展到人力资源、企业经营、政府活动等多个领域的绩效管理中。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它是组织期望的结果,是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展现在不同层面上的有效输出,包括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两个方面。在经济管理领域,它是指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果和成效。[17]不失一般性的理解,扶贫绩效即扶贫活动产生的业绩、效果、效应和效率。伴随扶贫研究与实践深入,有关区域扶贫、旅游扶贫、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精准扶贫、金融扶贫等绩效评价成果日益丰硕,一般可以分为客观与主观、静态与动态、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单维度与多维度等绩效评价。本研究所关注的森林碳汇扶贫绩效,既包括侧重宏观尺度的碳汇项目客观扶贫绩效,也包括基于项目社区农户微观尺度的扶贫效应主观感知。

九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被普遍认为是以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其概念起源于生态学理论,专指自然生态补偿的范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补偿被引入社会经济领域,更多地被理解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手段。[18]通常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19]依据补偿条块,可以分为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按照补偿路径,可以分为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等。根据资源配置方式,可以分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偿、生态补偿基金等政府主导补偿,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环境税、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市场主导补偿;从地域层次的角度,可分为全球性补偿、区际补偿、地区性补偿、项目性补偿4个层次的补偿模式。[20]在具体的实践上,生态补偿的核心目标与关键是实现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典型特征是通过经济激励而实现生态系统保护和减贫的双赢,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实施。[21]本研究所讨论的森林碳汇是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市场化补偿重要途径之一,重点关注项目补偿模式下森林碳汇生态补偿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扶贫视域下的森林碳汇研究和实践进展、优化管理与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