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政关键词的内涵
执政关键词是执政党在执政期间提出的履行其政治承诺的短语、简缩语或口号,即执政关键词是政治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政党以及同一执政党在不同执政时期都有与其政党宗旨相适应的政治承诺,也有与表达该政治承诺相关的执政关键词。执政关键词或承载于党章中,或体现于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以简明的话语承载了执政党在执政期间的执政理念、路线和方案。执政关键词应当具备下列形式要件:(1)可用短句或短语概括并准确表达执政党在特定时期具体的路线、方针和政策;(2)与前一个执政时期的执政关键词有区分,可体现当届执政时期的执政理念;(3)易于被公众理解、掌握和传播;(4)与施政关键词做有效区分,后者主要是为实施执政关键词产生的较为具体的词语、短句或短语。虽然还有其他描述执政关键词的因素,但上述四个方面大致可以满足本书对执政关键词的讨论。
中国共产党在其党章中表达了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政治承诺或总体承诺和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标的中短期政治承诺或具体承诺。就中短期政治承诺或具体承诺而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承诺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一总体术语予以呈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形成执政关键词的渊源和基础,在并非严格的意义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应于党的执政原则、执政关键词和施政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既曾有过以“左”倾路线或右倾路线作为党的执政原则,也更多地以既反“左”又反右的正确路线作为执政原则。党的十八大确立了“既不走老路,也不走邪路”的执政原则。“四个全面”是执政党在2012年后一段时期的执政关键词,“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等则是较为具体的施政关键词之一。执政关键词是政党作为执政党而非革命党或在野党治国理政的话语体现,党的执政权体现了党的领导权,但党的执政权不能等同于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国家权力。党的领导权通过转化为党的执政权而产生国家权力的效果。因此,要理解执政关键词,就应当指认国家权力的特性,并通过这个维度认识和理解执政关键词的性质和正确性。
现代政治是政党掌握国家权力的政党政治,政党政治确立了政党行为的合宪原则、为人民服务的权利原则和履行其政治义务的法治原则,为此在总体上奠定了现代国家正当性得以确立的同意政治原则。现代政治同意论是现代性的重要成果,但现代性不等同于西方性,在现代性生成过程中,非西方国家的文化和思想资源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阿玛蒂亚·森指出:“在西方成长起来的思想和知识近几百年来深刻改变了当代世界,但是我们很难把它看作是一种纯而又纯的由西方孕育的产物。”[1]把现代性的成就不假思索地拱手让与西方国家是不明智的。以人民主权论为核心要素的政治同意论是关于现代性生成和发展的理论体系,讨论国家现代化治理方案不能回避这一重要的理论资源。十七、十八世纪以来,经西方一些改革家和理论家的提倡和创新性发挥,政治同意论成为证成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思想资源。政治同意论在其发轫和形成之时受到罗马法的民事契约论的影响,采纳了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和数学中的假设—实验—证伪或证实的思维方法,被称为现代权利科学鼻祖的霍布斯是近现代社会科学领域的“牛顿”。科学研究中的“猜想”是一种接下来需要通过理性方法研究事物缘由的引子,体现了理性的怀疑精神以及用于实验的科学假设,与由妄想、幻象组成的玄学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也与中国传统社会学术传统的“心上的见解”方法区分开来。[2]
所谓同意政治,是指现代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授权的政治理论和实践。社会科学中的科学假设方法成就了近代社会科学家的“自然状态”理论以及当代社会科学如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政治同意论假设,人在自然状态下具有与其人性和理性相符合的自然权利,为了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不被侵害或剥夺,需要每一个人将其一部分权利或全部权利转让给国家,由国家通过法律的方式确保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个假设命题试图论证国家权力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神授的,而是通过人民相互间以及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双重社会契约受让而来。福山说:“社会契约论者,如霍布斯、洛克、卢梭,一开始并不想提国家如何出现的实证。相反,他们只是试图弄清政府的合法性。”[3]拥有自然权利的社会成员订立契约,承诺平等或均质地“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使国家作为代表人拥有统治人民的权力。人民放弃权利与国家获得统治权具有前因后果的转呈关系,提供了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激发了对一种国家和政治理论的社会想象。毋庸置疑,任何国家都不是按照政治契约理论家的设想构建出来的,但并不妨碍对现代国家合法性论证时关于自然状态的解释传统。诺齐克指出:“对政治领域的自然状态解释是关于该领域的基本潜在解释,即使它是不正确的,也拥有较大的解释能力和解释力量。通过了解国家如何能够产生出来,即使它不是以那种方式产生出来的,我们也能学到许多东西。”[4]政治同意理论在其发展初期重在发挥它的否定性价值,否定宗教权威和神权政治对人和市场的束缚力量,迎合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和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批评了孤立的个人的自然主义观念,指出:“卢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论,也不是奠定在这种自然主义的基础上的。”[5]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出发,批判了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契约的非历史性和虚伪性,但并没有否认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在取得政权后国家权力赋权的契约性质。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实践包括人民直接以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社会、文化和经济等事务,也包括委派代表代为参与国家事务和国家治理。在社会主义历史上,巴黎公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两种历史形式,就后者而言,其运行法则和机理无不建立在政治同意的框架范围内,离开了这一点,就无法理解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和历史使命。政治同意论有效整合了人们对整合新社会的意愿,回应了市场经济、民族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社会想象,开启了个体人之间建构新的和谐和团结关系的愿景。先有社会现实和实践,后有对社会理论的概括和总结,政治同意论与其说是理论家的想象,不如说通过拟制的方法体现了现代性的成就和社会理想。倘若没有深入人心的具有公共意见的社会想象作为中介,理论的猫头鹰即使在黎明之前也不会飞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共同纲领及四部宪法以宪法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宣示了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依靠人民和为了人民(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的法人民说。法人民说是理解我国作为现代国家和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前提,也是衡量执政关键词正确与否的重要标准。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法人民说既不是具体的执政经验,也不被主流的政治哲学支持。虽然“得民心”“民视”“民听”等传统政治论理话语呈现了为民做主的面向,但其着力点在于国家权力应当是什么,鲜有对国家权力来源和性质的专门讨论。仁者高位论消解了君权神授观,却未能就仁者的权力来源做出完整、系统的交代。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国家步入现代性社会之际,法人民说逐渐被学人和政治家借鉴和掌握,但对法人民说所造就的“形”——共和体制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缺乏对共和制度背后的原理的仔细考量。共和国实践将法人民说作为前提和条件,在政治表达和国家政策中无一不肯定法人民说,但缺乏法人民说的系统学说和理论资源。倘若不陷入败寇胜王的强盗逻辑或复辟被历史消解的天命论,就不因否定了一个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实践而自动生成后继者的合法性资源。主流的国家政治哲学反对国家权力或执政权力的“天赋说”“神授说”,更不用说早已过气的“天命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表达了我国共和国历史的连续性,以代表制方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政体的更替方式,“打江山”是替/为人们获得被窃取的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重回人民的怀抱。“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或“打江山”表达了人民同意或认可执政党执政的赋权意愿,是人民对执政党从其建党时期所做出的一系列承诺的追认和承认行为。代表制是代理制的特殊形式。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的政治表述是典型的代表制的正当话语。这种双重代议民主制描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认真、严肃对待中共合法性命题有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开辟治国理政的正当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同样面临合法性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只要共产党取得了政权,就天然具备了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执政资格。如果要谈论合法性,也只是资本主义国家执政党存在的问题。2015年9月11日,“学习大国”微信号发布了《王岐山:中共合法性源自于历史 是人民的选择》一文,这是近年来为数不多的讨论中共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的文章,也是国家领导人直面政治合法性命题的初步尝试。“东欧剧变、苏共败亡的教训,给人们上了深刻的一课,‘应然’的理论设定并不等于‘实然’的客观事实,共产党也可能面临执政合法性资源的流失与枯竭,直至丧失执政地位。”[6]“合法性的基础是同意。当合法性受到侵蚀时,政治权力的行使或者政府的统治就会陷入危机。”[7]因此,问题的核心不在于不同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否属于同意政治的范畴,而是同意的表现形式如何展现,这取决于不同国家的国情和具体的历史发展阶段。如果说代理政治是选民根据特定法则的事前授权行为,那么,代表政治是人民在事后或事中对执政党的持续的认可和追认行为。无论代理政治还是代表政治都是同意政治的表现形式。代理政治的要素是民意,代表政治的核心是民心,民意和民心共同表达了人民的“同意”作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前景。“民意”侧重于表达代理制民主的赋权要素,具有规范意义,“民心”侧重于表达代表制民主的赋权要素,具有道德和伦理意义,民心作为同意的表达形式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合法性的核心,但民心的表达和实践行为同样属于政治契约的组成部分,只不过这是有待进一步挖掘的看不见的政治理论资源。[8]作为政治承诺重要表现形式的执政关键词的落实程度也决定了党和国家的政治伦理、信誉和形象。政府的信誉,总体上来说就是要实践政府对所治理的民众的总体诺言,能否在日常的管理和政府活动中实现政府的诺言,是判断政府有没有信誉的最基本的因素。[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