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非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文明自然观的变革
生态文明自然观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这三大现代环境伦理学流派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表现为在“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问题上的对立,非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文明自然观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认知上的区别,后者强调“人际公平”。生态文明自然观与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上,是否承认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是其认知上的分水岭,前者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因此,生态文明自然观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伦理观,它既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也是对当代以生态中心主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革新。
生态文明理念就是我国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上认识的结晶,我国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认识也是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党的十七大以来,生态文明的理念已渐为世人所接受,中国也开始了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实践探索。党的十八大以专章的篇幅描绘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蓝图,勾勒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
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体现了其精神之深刻、立意之高远。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的论述有很多新提法、新观念、新思想。例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对生态文明认识的新高度。人类是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能力改造自然,对自然施加重要影响。但人类的活动必须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规律,否则“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因此,人与自然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主客体二分关系,而是融为一体的生命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生命共同体的概念从整体主义的思想重新定位人与其他生命体之间的关系,即从本质上来说,人类是生物圈的一个成员,与其他生命形式共同构成生物圈这个整体,并依赖于生物圈中的其他生命形式而生存和发展。这一博大精深的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儒、释、道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一脉相承。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深厚的绿色主义本土资源,这一优秀的文化传统应当予以继承。例如,儒家主张“天人相通”“天人合一”的自然观,道家主张“道法自然”的“无为自然观”“虚无自然观”,公元1世纪自印度传入中国并加以本土化改造的佛教更是主张素食、不杀生、敬畏生命尤其是动物的生命,已包含对其他物种生存和存在的权利的尊重及其自身价值的认同。可以说,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儒、释、道在对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可谓殊途同归、三教合一。西方国家在古代也重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尊崇自然。然而自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没有像中国那样选择走与自然共生之路,相反,它们选择了走与自然对抗之路,在环境政策上表现为反应性的“末端治理”模式,是近现代环境污染和退化的根源。[28]生态文明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公众对“优质生态产品”和“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在不断增长,这与过去长期以来人民生活在物质财富匮乏的时代有很大的不同。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审时度势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认识、新判断。为了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对“优质生态产品”和“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我们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恢复自然原有的宁静、和谐、美丽。
生态文明自然观认为,影响当代生态问题的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前者对环境的影响虽然是间接的,但它是更为深刻的社会因素,处理好前者的关系对处理后者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处理好两大重要关系,应立足于生命共同体理念,这一理念与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区别在于它具有三个维度的公平(Fairness)原则: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 Equity)、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 Equity)、种际公平(Inter-species Equity),也体现出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超越,因为后者只具备前两项伦理原则,实际上被批评为弱的人类中心主义。因此,在对待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问题上,生态文明自然观既吸取了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合理成分,也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可取之处:既不以“生态利益”完全否定“人类利益”,也不以“人类利益”而否认“生态利益”,而是把人与其他生命形式视为“生命共同体”,人与其他生物具有共同利益,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共生的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命文明自然观的飞跃,是人类自然观的一次伟大革命,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哲学基础。
[1]曹明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美国纽约Elisabeth Law School Pace University环境法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主编,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构建及实施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4AZD147)阶段性研究成果。
[2]〔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120页。
[3]〔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124~125页。
[4]〔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115~116页。
[5]〔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122页。
[6]〔美〕菲利普·沙别科夫:《滚滚绿色浪潮》,周律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第107页。
[7]〔美〕菲利普·沙别科夫:《滚滚绿色浪潮》,周律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第108、109页。
[8]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第64页。
[9]〔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20页。
[10]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第13页。
[11]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第13页。
[12]〔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30~31页。
[13]〔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34页。
[14]〔英〕彼得·辛格:《动物解放》,孟祥森、钱永祥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第12页。
[15]〔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73页。
[16]〔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74页。
[17]〔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74、75页。
[18]〔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75页。
[19]〔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第191页。
[20]〔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第191页。
[21]《圣经》马太福音,“若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待人”(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
[22]〔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第192页。
[23]〔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第192~193页。
[24]〔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第194页。
[25]〔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93页。
[26]王正平:《深生态学:一种新的环境价值理念》,《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27]王正平:《深生态学:一种新的环境价值理念》,《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28]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