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一 背景与意义:交换的繁荣与正义的召唤
21世纪,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让交换的总量迅速增加,交换的类型和形式更加多样,交换同日常生活的联系更加紧密。众多曾依靠政治过程和组织配置来实现的活动、获得的产品和服务,现在可以通过交换和市场来获取。交换和市场变得越来越繁荣,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随着技术发展和人类生活的世俗化,越来越多的东西进入市场,成为交换的内容。网络数据、虚拟货币、金融衍生产品和知识服务等新事物变成交换内容,并发展出合法市场或黑市。第二,发达的信用、在线支付手段和供求信息网络,以及各类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量,造就了市场的繁荣。第三,交换的繁荣并不保证个体和区域的均衡发展。区域、族群和国别的发展依旧速度不均、结构不平衡。第四,由于不同市场间的互动日益频繁,资本市场同商品市场、日常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资本市场全球化程度加深,区域性的金融危机容易带来全球性的冲击,对日常生活产生显著影响。
交换繁荣的同时,相关的伦理关切、争议和灾难也非常突出。一是关于交换内容的伦理问题。野生动物交易引发的流行病;血液交易引发的艾滋病传播;三聚氰胺毒奶粉、地沟油交易带来的健康悲剧;毒品交易伴随的健康惨剧和黑社会现象;与人身权利相关的交易引发了对尊严、妇女权益、男女平等的持续关切和深入讨论;买卖用户数据引发对网络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持续关注。二是关于交换对象的伦理问题。“伊斯兰国”利用石油经济发展壮大,滥杀无辜、制造恐怖,挑战人类文明底线;贸易制裁给平民带来的贫困和人道主义危机;各类就业、金融歧视损害弱势群体、特定族群的利益与尊严;向缺乏安全资质的人出售高危生物化学原料和核材料引发的安全风险;向恐怖分子、极端主义者出售军火引发的战乱。三是关于交换方式的伦理问题。制造垄断、利用垄断的交易寻求不公平的收益;包含欺骗、强制和无知的交换损害着自愿和尊严。正是这些问题呼唤着人们对交换正义的关注与思考。
除了社会历史背景外,19世纪70年代以来,规范伦理学、政治哲学的复兴构成了研究交换正义的理论背景。随着《正义论》的出版,社会正义、制度正义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学界围绕社会正义,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等宏观、中观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形成了以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平等主义、社群主义为代表的不同阵营。它们之间的对话和论战推进了人们对政治自由、社会正义、共同体、自我、自主性、平等、应得、福利和运气等重要伦理议题的认识和理解。
此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融合与交叉,也是研究交换正义的重要理论背景。翻开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我们发现罗尔斯对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皆有造诣,如果没有对这些知识的融会贯通,《正义论》几乎不会诞生。当今学界,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都加入了对社会正义的讨论。正义领域中的跨学科研究,不仅司空见惯,而且十分必要。
虽然交换的类型和总量在当代日益增加,正义理论也备受重视,但学界还未对交换——人类最基本的合作——以及相关的伦理问题给予足够重视。对交换正义的少量研究多局限于对哲学史中相关理论的探讨与梳理,如对亚里士多德、诺奇克(Nozick)交换正义思想的研究,缺乏对交换正义进行宏观的、整体的和系统的分析。本书力图完成对问题的聚焦,弥补缺乏系统研究的不足。本书的研究目的不限于查漏补缺,其理论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该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和认识交换这一重要的人类行为。我们不能仅在经济学和社会学层面上来讨论交换,还应在较为抽象和一般的层面上延伸讨论,补充哲学层面的研究。第二,对交换正义的讨论有助于我们就正义的作用、性质、内容、类型、层次和理论达成更一般、更深入的认知,有利于我们把握不同类型正义之间的关系。第三,研究将推进我们对自愿交换原则、公平交换原则、不伤害原则和反歧视原则的认识,引导我们思考和化解实践中的伦理疑难。本书对个别案例的具体分析能为研究同类问题提供方向与参考。第四,从实践层面来看,研究交换正义能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理论参考,有助于我们反思各种引发伦理争议的交换现象,为建设健康的市场经济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智慧。
二 脉络与现状:从亚里士多德到当代
交换正义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人们对它的关注始于古希腊。遗憾的是,哲学史上讨论交换正义的专著很少,与之相关的讨论散见于对正义和契约论的研究中。以往的哲学家关注过与交换正义相关的四类问题:(1)如何界定交换;(2)什么是自愿交换;(3)什么是公平交换;(4)我们可以交换什么。在古代,等值交换是交换正义关注的重点。近代以来,哲学家和法学家更多地关注交换的自愿性。许诺和契约的效力成为研究重点。价值标准则成为经济学界关注的问题。18世纪末19世纪初,康德(Kant)、黑格尔(Hegel)开始从哲学的维度关注我们可以交换什么,并发掘了尊严、人格对于交换伦理的意义。当代对交换正义的研究散见于对市场经济和社会正义的研究中。下面将围绕上述问题以及学者对正义性质的看法梳理相关文献。
在古代哲学家眼里,我们应当怎样交换是交换正义的核心问题。交换正义的核心要求是保持交换各方的平等。最先关注该问题的是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第五卷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从一般的层面来看,需求是衡量交换内容价值的标准。由于货币的价值稳定,其能够作为人们需求的代表(1133a20-30)[1]。但是亚里士多德也注意到有些东西的价值——智慧和荣誉——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omas Aquinas)继承了亚里士多德讨论交换正义的框架,其关注的重心仍是我们应当如何交换。阿奎那对交换正义的讨论集中在《神学大全》的问题57到问题79。和亚里士多德不同,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衡量交换内容价值的不是人的需求,而是物的有用性。人们不应因贷款收取利息,因为将钱借给他人使用,不会影响钱的有用性和购买力。在托马斯·阿奎那看来,每一笔交易都有自己的正义价格(just price),交换正义就是要判断和维持这种价格。
虽然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哲学理论对自然法学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近代的自然法哲学家对交换正义的研究逐步从对等值交换的关注转向了对契约和自愿的研究。这一方面体现在对价值标准的研究没有取得重要的进展,另一方面体现在他们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对契约效力的研究。在《战争与和平法》的第十一章中,格劳秀斯(Grotius)研究了恐惧、无知以及理智能力对允诺效力的影响[2]。另外,在第十二章中格劳秀斯认为不存在单一的价值标准,除了普遍的需求外,人类还给予了很多多余之物以价值。价格一方面取决于该物对所有的人都具有的价值,也就是说,取决于市场的评价,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货币相对于商品的供应量[3]。霍布斯(Hobbes)在《利维坦》的第十五章中猛烈地批评了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正义观,认为正义就在于履行契约。他否认存在客观的价值基础,认为衡量和评价事物价值的标准完全取决于立约者的主观欲求[4]。普芬道夫(Pufendorf)对交换正义的论述集中在《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中,相较格劳秀斯和霍布斯,普芬道夫更完整地继承了亚里士多德讨论正义的框架。但他并不认为总体的正义在于守法,而是认为总体的正义在于履行所有类型的对他人的义务,即使其中的某些义务不能被强制执行[5]。除了探讨契约的效力,普芬道夫开始研究同意的方式和不应被交换的东西[6]。洛克(Locke)没有直接讨论交换正义,但他对财产权的讨论对研究交换正义亦有所贡献。第一,洛克在《政府论》中讨论了私人所有权。他以混入劳动来论证私人获取所有权的正当性。而产权获取的正义性正是交换正义的前提[7]。第二,洛克对私人所有权提出了两条限制。首先,人如果不能在其占有的财产败坏之前使用它们,那么他就不应拥有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8]。人所拥有的财产应与其利用财产的能力匹配。其次,洛克考虑了私人所有权对他人的影响。个人不能占有所有的财产,他应该留下足够的财产供他人使用[9]。洛克的这种看法影响了诺奇克,诺奇克利用洛克的观点对自由交换进行了限制。第三,洛克认为人并没有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人不能将生命作为交换的对象,不能将生命转交给别人,交易的内容应受到限制[10]。
继自然法哲学家之后,大卫·休谟(David Hume)和约翰·穆勒(John Mill)对正义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正义的实质性内容并非他们研究的重点,他们的理论侧重于研究正义的性质和其规范性的根源。在他们的理论中,社会利益逐渐替代了自然法,成为正义的终极根据。另外,他们对许诺、不伤害原则、产权等议题的讨论也与交换正义密切相关。
休谟对正义的讨论集中在《人性论》的第三卷和《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不仅研究正义包含的规范性内容,还讨论了正义的起源、正义产生的条件以及正义的性质等。这对我们日后研究交换正义所包含的原则具有重要启示。另外,休谟对正义所包含的具体原则的研究也与交换正义有关。在《人性论》中,休谟讨论了财产转移的规则和许诺的约束力。在休谟看来,由于最初占有取决于机会,且最初的占有经常和人的欲望与需求发生矛盾,所以需要有规则对最初占有进行调整。补救的方法就是根据同意来转让财产权。除了经过同意的转让外,财产权应保持稳定[11]。另外,休谟认为许诺的约束力不是源于自然情感,更不源于意志表达自身所具有的价值,许诺的约束力源于人们对共同利益的约定[12]。休谟认为,人们在漫长的互动中发现,遵守诺言不但有利于共同利益,而且有利于个人利益,这就像“无需任何许诺和契约,一只舟上的两个人就摇起桨橹”[13]。遵守诺言不是自然德性,而是人为的德性,利益是其最终的根据。
约翰·穆勒是近代最重要的伦理学家之一,他对正义的特性、正义感、不伤害原则和正义地位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分析交换正义。在《功利主义》中,穆勒不是在具体的层面上讨论分配的正义、惩罚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而是在最一般的层面上研究正义的特征,试图将正义同其他道德规范区分开。穆勒认为正义的特性在于它是完全的义务,与他人的道德权利呈对应关系,他人有权要求我们履行正义所包含的义务[14],而慷慨、仁慈等道德义务则没有相对应的道德权利,“我们并不一定要针对某个特定的人履行这两种美德”[15]。与此同时,道德权利还意味着它们应受法律、舆论和教育的保护。和古代的德性伦理学以及当代的社会正义理论不同,穆勒认为正义规范和评价的对象主要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德性和社会制度,不义的行为包含两个因素,即错误的行为和明确的遭受不义者[16],不义的行为和不义的状态一一对应。不义的状态肯定是由不义的行为(免责的行为除外)所导致的,这正是交换正义不同于分配正义的特点。因为在某些伦理学家(如罗尔斯)看来,运气也是导致最终状态不正义的重要原因,不义的状态不一定和不义的行为对应。
以上讨论了正义规范的对象和特性,那么,正义最根本、最实质性的要求是什么呢?穆勒认为是应得,即以善报善,以恶治恶[17]。世界上大部分的正义准则,如无知者无罪、惩罚与过失匹配、司法上的不偏不倚、社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同样的人等都是为了促进这一正义原则的实现。既然以恶治恶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那么最主要的恶行是什么呢?在《功利主义》中,穆勒认为伤害对人的幸福最具破坏力,禁止人相互伤害的道德原则比其他任何道德原则都要重要[18]。违背诺言之所以应被正义所禁止,正是因为它伤害了对方因诺言而产生的期望和利益。穆勒对伤害的讨论集中在《论自由》的第五章,穆勒认为:“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则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在社会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身时,个人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但社会并没有权利对所有的伤害进行干涉。自由竞争所导致的伤害、只是有可能会发生的伤害以及对自身的伤害,都不在社会干涉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这类伤害并非不正义。然而,穆勒的讨论也存在缺陷,他没有详细地讨论什么是利益。个人利益、社会利益、道德权利、自由等都被穆勒当作伤害的对象。显然,并非所有的利益和社会利益都是合乎道德的,在讨论伤害之前,我们需要以道德理论来说明利益的内容,即什么是正当的利益。
康德与黑格尔没有系统地研究正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学说中没有关于正义的思想。这两位思想家的正义思想体现在其法权学说中。与休谟和穆勒不同,康德和黑格尔以自由为立足点来建构各自的道德哲学体系。履行承诺和缔结契约表达了人的自由,仅凭借这一点人就应当履行契约。自由而非利益变成了为同意与契约辩护的基石。
康德的法权思想主要集中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法权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人的外在自由。在康德看来能为人所有,并帮助自己设定目的的东西不仅包括外物,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法权。人们通过契约获得对方的人身法权[19]。但是,在人类活动中,在缔结契约时,我们需要注意不能仅将人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也要将人当作目的本身。[20]契约和交易不能有损人的尊严和自由。将尊严和自由纳入正义的讨论范畴,这是康德对正义思想的重要贡献。看待尊严的方式会影响我们对“能交换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
黑格尔对交换正义的讨论不多,其主要贡献在于他讨论了我们不能交换什么。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认为“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些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21],整体人格就是这种规定之一,奴隶买卖就是这种有损人格的买卖。
当哲学界对许诺、契约和自愿等问题进行研究时,经济学界则兴起了对价值标准和价值源泉的讨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中心是英国,亚当·斯密、约翰·穆勒都拥有经济学家、伦理学家的双重身份。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界,对商品价值的来源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以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David Richard)和马克思(Marx)为代表的劳动价值论,另一种则是以萨伊(Say)为代表的效用价值论。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最先区分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使用价值决定商品的效用,购买力决定商品的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没有关系。商品的交换价值取决于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李嘉图发展了斯密的观点,他认为价值不仅取决于劳动时间,还取决于劳动复杂程度,决定商品价值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非个人劳动。此外,他不同意斯密关于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看法,他认为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没有交换价值。马克思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和批评者,他发现了剩余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增值功能。他认为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剥削关系。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劳动力所创造出来的部分价值。但马克思是否认为雇佣关系是一种不正义的交换,这在学界尚有争论。随着边际革命的兴起和主观效用论的发展,商品的价值不再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经济学家讨论的重心转移到价格形成的机制上。价值论逐步退出了主流经济学的理论视野。“价值”这个词甚至都不再出现在主流经济学的教科书中。放弃了价值论的西方主流经济学也就同交换正义再无瓜葛。
以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为标志,规范伦理学、政治哲学开始了当代复兴。社会正义,尤其是分配正义成为学界探讨的焦点。因为社会资源的初次分配就是在交换中完成的,在关注分配的同时,一些哲学家开始重新关注交换正义。诺奇克和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是当代对交换正义研究较为深入的学者。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诺奇克简要阐明了其持有的正义理论,认为自愿和不违反“洛克限制条款”是保证交换正义的条件,并提出了一种道德化的自愿理论[22]。此外,诺奇克还首次对交换进行了哲学上的界定。和诺奇克不同,在《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中,沃尔泽关注的问题是我们能够交换什么[23]。他以物品的社会意义为根据,划分了交换的边界。沃尔泽的研究别开生面,但其弱点是他没有区别不正义的交换和不道德的交换。我们可以继续追问沃尔泽,与物品的社会意义相冲突的交换为何是不正义的?
另外,当代很多学者没有从正义维度,而是从其他维度讨论了与交换相关的伦理问题,这些讨论也颇具参考价值。20世纪90年代以来,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玛格丽特·简·蕾丁(Margaret Jane Radin)和狄波拉·萨茨(Debra Satz)分别出版了三本专著讨论有什么东西不能交换。伊丽莎白·安德森在其专著Value in Ethics and Economics中从价值多元论的角度分析了交换内容应受的限制。诸如性、生育能力这类与人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东西,人们虽然可以通过出售它们获取经济利益,但会造成其他价值的损失。玛格丽特·简·蕾丁在其专著Contested Commodities中,将交换某些特殊的东西同人格和尊严联系起来,认为在交换影响人格、身份认同的东西时我们必须谨慎。狄波拉·萨茨在其专著Why Some Things Should Not Be For Sale中区别了就交换内容本身进行的道德判断和在特定环境中进行的道德判断,并从交换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后果来分析有什么东西不应交换。
国内对交换正义的研究较为有限,在中国知网上以“交换正义”为主题搜索,共检索到124条结果,以其为篇名搜索共检索到19条结果,主题与之密切相关的博士学位论文仅有1篇。相关研究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研究历史上的交换正义思想,比如刘招静的论文《交换、正义与高利贷:托马斯·阿奎那的经济伦理观》梳理了托马斯·阿奎那的交换正义思想,以此分析了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反对高利贷的经济伦理[24]。王喜文的论文《亚当·斯密的交换正义理论——基于〈道德情操论〉的探究》分析亚当·斯密的正义理论,并结合《国富论》较为间接地推测了亚当·斯密的交换正义思想,强调伴随正义的情感类型,结合工业革命和世界市场的发展,强调交换正义的作用[25]。但相关论述缺乏直接的文本支持,结论的论证力度较弱。另外,王广、赵海洋[26]、魏传光[27]等聚焦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反对以艾伦·伍德(Allen Wood)为代表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者所持的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劳资关系是不正义的看法,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与正义的真正看法,一是不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二是不止于以不正义之名谴责资本主义,三是要“揭示”正义背后的资本主义历史规律[28]。
第二类研究主要围绕问题展开。最有参考价值的文献是万俊人教授的《道德之维——现代经济伦理导论》。在该书的第五章,万俊人讨论了交易伦理[29]。万俊人首先考察了什么是交换。他采纳了康芒斯的观点,将交易视作权利(利益)和义务的交换。在万俊人看来,交易应该遵守的三个规范是相互性、公平和信任。公平交换的前提是产权明晰,而产权体系则依赖社会的规范性安排。公平交易本身包含两个方面。第一,要符合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则,如价格公道、等价交换、自由买卖等。第二,要符合社会正义原则。这意味着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要得到尊重,交易必须自由,交易必须平等。交易的平等首先指政治的平等,交易不受任何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其次,社会正义还要求交易的结果要合理,交易的结果必须是互惠的。最后,社会正义还要求不能进行跨界交易。权钱交易,如行贿受贿,以及某些人身权与金钱的交易,如卖淫,都是不允许的。
万俊人对交换正义的主要贡献有如下三点。第一,他对什么是交易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扩展了我们对交易内容的认识。第二,他讨论公平交易。他注意到交易要符合社会正义原则,但他对什么是公平的讨论存在缺陷,他把公平同互惠、自由等规范相混淆。第三,他反对某些跨界交易,对我们能够交易什么进行了讨论,认为某些跨界交易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但他并没有论证为什么这些交易是不正义的。他也没有区别不正义的交换和不道德的交换。在笔者看来有的交换可能是不道德的,但并非不正义的。另外,“生活世界殖民化”这个理由并没有非常清楚地说明为什么跨界交易是不道德的,如果我们要反对跨界交易,还必须有更充足的理由。
何建华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经济正义论》[30]中有一章专门讨论交换正义。他讨论了交换是什么、交换正义的性质、交换正义包含的原则,以及实现交换正义的机制。他认为交换的本质是所有权的有偿让渡,交换正义的具体要求包括诚信、平等、自愿和竞争有秩序这四项原则。他认为政府的干预是实现交换正义的重要机制。其研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对交换的定义过窄,缺乏对交换要素的分析。第二,对具体原则的讨论不系统,没有辨析正义和平等、自由等范畴的关系,没有讨论交换正义与其他类正义的区别与联系,也没有就他所提出的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其结论更多来自经验的总结。
另外,江波在其论文《交换关系、利益边界与经济伦理》[31]中指出,交换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促进双方和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交换的后果并不一定导致帕累托改进,在考虑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提醒我们注意,防止交换所产生的伤害,应该是交换正义所考虑的重要问题。
这类研究的共性是聚焦交换正义这一主题推进研究,提出了一些规范交换行为的具体道德原则,一方面强调保证产权,一方面强调要对市场原则进行约束。其共同的不足在于:一是仅在常识层面使用交换,或将交换等同为拟定和达成契约;二是没有区分违背正义的交换和仅是不道德的交换;三是没有深入地分析各种规范交换的伦理原则,没有追问其根据,没有区分公平、正义、公道等容易混淆的概念和理论;四是没有明确交换正义面临的主要问题,建立分析交换正义的框架。
三 路径与方法:哲学史、分析哲学与反思平衡的方法
1.哲学史的路径
由于本书部分内容涉及西方哲学家对交换正义的分析史,从历史中发现思想的逻辑、思想的着眼点,提炼关键问题,把握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哲学史的研究路径不可或缺。研究哲学史要注意分析和理解哲学的背景、语言和思想。研究思想产生的背景能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揭示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帮助我们理解思想所处的谱系。研究语言的主要任务是厘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弄清哲学术语同日常用法的差异,弄清哲学家对概念的特殊用法,区分不同哲学家对同一概念的理解,弄清某一哲学家对概念的使用是否一致,是否始终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如果不同,则要分清概念的不同含义。
把握思想是哲学史研究的核心。第一,要注意对相关思想的分辨与提炼。例如,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虽未使用或很少使用“交换正义”这个术语,但并不表明他们没有相关的思想。第二,注重对思想的整体把握。由于交换正义涉及哲学、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内容,且很多哲学家同时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如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亚当·斯密、约翰·穆勒、马克思等,所以对他们的研究要具有整体性。第三,抓住重点思想。由于对交换正义的系统研究相对缺乏,哲学家对该议题的讨论很零碎,所以研究哲学史的部分要抓住自愿交换和公平交换的相关思想,进行重点分析。
2.分析哲学的路径与方法
除开涉及哲学史的部分,本书紧扣交换正义面对的总问题和子问题展开研究,吸收分析哲学注重清晰和逻辑的特点,力求准确地使用术语和澄清问题。在论证中,本书将大量使用例证来展现道德直觉或进行论辩。另外,本书会借鉴分析哲学的方法,构造思想实验和反事实的论证,来展现逻辑上的可能性,拓宽思考的维度与视野,深化对问题的理解。在力求清晰的同时,笔者也会注意伦理学的学科特点,不过分地追求准确性和确定性,尽量在一般的层面上分析问题。
3.反思平衡法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使用和发扬了反思平衡法。这种方法重视道德直觉在伦理理论中的作用。我们对道德问题的探寻并非从零开始。在开始探寻之前,人们已经拥有了很多源于直觉和习俗的道德判断。这些道德判断有的针对单个行为或事件,有的针对权利,有的针对行为准则,有的针对德性,有的针对道德情感。这些直觉和经验构成了道德反思的对象,是我们建构理论和进行思考的出发点。在构建理论时,我们一方面要尽可能地使理论涵盖深思熟虑的道德直觉,为各种判断建立秩序和结构,权衡不同判断间的冲突;另一方面要对源于直觉的判断进行反思,调整我们对运用直觉的理想环境的看法,反思进行恰当的道德直觉所需的能力和品质。
另外,在界定各种道德现象和行为的时候,也需要用反思平衡法调整直觉之间、直觉与理论间的关系。例如,在刻画“被迫的行动”时,本书强调被迫涉及的程度问题。一方面,在日常的道德观念中,我们对“被迫”的使用非常宽泛,有很多行为都被视为被迫的。另一方面,强烈的直觉告诉我们“被迫的行为”和道德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当行为是被迫做出时,他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会变小,甚至完全免责,这就要求对“被迫的行为”做出较为精确的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会比日常用法窄很多。那么,在对“被迫的行为”进行界定时,就需要对两方面的直觉进行反思,平衡道德责任的理论和道德直觉间的关系。
四 聚焦与整合:交换正义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本书的研究重点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找到交换的本质特征,找到交换与其他实践活动的边界,明确其定义、要素和产生的条件。第二,划出“不道德的交换”和“不正义的交换”的边界,寻找和确证交换正义包含的具体原则,分析交换正义的特点。第三,研究交换正义包含的具体原则,深入分析不伤害原则、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第四,探讨自由市场是否有助于实现交换正义,探讨自由市场与公平交换、自愿交换间的关系。
本书的研究有以下难点。第一,研究聚焦不足,综合性的研究较为缺乏。“交换正义”概念虽早已提出,但对其缺乏系统性研究,相关论述散见于哲学史、合同理论、民法和市场经济等领域,研究相对分散,关切局部问题较多,宏观和整体性的考虑偏少。第二,研究需要跨学科的视野和知识积累。交换正义涉及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即使在哲学学科内部,也涉及对自愿、剥削、歧视和伤害等众多议题的讨论。这需要对问题有深入的关切,熟悉相关学科的文献和重要讨论,拥有跨学科的知识背景。第三,方法上的难点。我国的哲学研究有浓郁的哲学史传统,针对重要思想家或哲学史的文本分析占有重要比重,研究通常有明确的“文本标靶”,重视批判与思辨。但本书是问题研究,在批判和反思之外,需要完成诸多建构工作,建立分析交换正义的整体思路与框架,提出、论证和分析属于交换正义的具体原则,解答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这些无法仅靠文本分析完成。缺乏“文本标靶”的哲学写作需在构思等方面克服困难,有所创新。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第143~144页。括号内容为原著页行数,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2] 〔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186~187页。
[3] 〔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196~209页。
[4]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2009,第114~115页。
[5] 〔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商务印书馆,2010,第78页。
[6] 〔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商务印书馆,2010,第146页。
[7] 〔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18页。
[8] 〔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20页。
[9] 〔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21页。
[10] 〔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15页。
[11] 〔英〕休谟:《人性论》,贾广来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391~394页。
[12] 〔英〕休谟:《人性论》,贾广来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393、411页。
[13] 〔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158页。
[14] 〔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叶建新译,九州出版社,2007,第115页。
[15] 〔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叶建新译,九州出版社,2007,第115页。
[16] 〔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叶建新译,九州出版社,2007,第115页。
[17] 〔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叶建新译,九州出版社,2007,第139~141页。
[18] 〔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叶建新译,九州出版社,2007,第137页。
[19]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8,第90~94页。
[20]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人民出版社,2013,第64页。
[2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83页。
[22] 〔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213~218页。
[23] 〔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第120~137页。
[24] 刘招静:《交换、正义与高利贷:托马斯·阿奎那的经济伦理观》,《历史研究》2016年第6期。
[25] 王喜文:《亚当·斯密的交换正义理论——基于〈道德情操论〉的探究》,《兰州学刊》2012年第8期。
[26] 赵海洋:《戏法是怎么变的:马克思论资本主义“交换正义”的实质》,《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9年第7期。
[27] 魏传光:《交换正义、保守主义与超越正义——对“马克思反对正义”的批判》,《东南学术》2020年第3期。
[28] 王广:《重审劳资交换的正义论争:马克思反对艾伦·伍德》,《哲学研究》2020年第2期。
[29] 万俊人:《道德之维——现代经济伦理导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第175~230页。
[30] 何建华:《经济正义论》,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4,第154~188页。
[31] 江波:《交换关系、利益边界与经济伦理》,《学术研究》199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