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基本特点
1.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损失惨重
2012年至2016年,收案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投资人7万余人,涉案总金额390亿余元。
个案涉及投资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43件,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3件,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6件,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1件,10000人以上的3件。
个案涉及犯罪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49件,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件,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30件, 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2件,10亿元以上的11件。
图5 涉案投资人阶段分布图
图6 涉案金额阶段分布图
在上述案件中,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普遍较为惨重。绝大多数案件投资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投资额的80%以上。
2.涉案罪名集中
2012年至2016年审结的137件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5件,占全部审结案件数量的83.94%。具体到各年度:2012年审结5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件,占当年度审结案件数量的80.00%;2013年审结1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件,占当年度审结案件数量的71.43%;2014年审结21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件,占当年度审结案件数量的66.67%;2015年审结31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件,占当年度审结案件数量的90.32%;2016年审结66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件,占当年度审结案件数量的89.39%。之所以在罪名上如此集中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因为该罪的入罪门槛较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构成要件上并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人数或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该罪。可见,较之于集资诈骗罪等相关犯罪,公诉机关在证明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的要求不高,难度较低。因此,实践中公诉机关基于证明困难程度的不同,将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案件,实行降格起诉。法院也基于同样的理由,实行降格认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较低,最高只有10年有期徒刑,故与集资诈骗罪相比,实践中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较低。
3. 犯罪地点集中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往往需要依托公司、企业实施犯罪行为。就犯罪地而言,2012年至2016年,受理案件中,被告人犯罪地(公司、企业实际经营地)主要集中在国贸、呼家楼等CBD及CBD辐射区域。据统计,有大约80%的案件,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地在国贸、呼家楼等CBD及CBD辐射区域。这些区域经济发达,金融活动频繁,属于金融核心区域,客观上有利于实施此类犯罪行为。
4. 犯罪手段新型
从近五年审理情况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由传统的理财、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逐步转向新类型的众筹、P2P、互联网平台交易等。尤其是P2P,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重灾区;互联网平台交易,成为非法经营案件的重灾区。众筹、P2P、互联网平台等犯罪手段约占到案件数量的30%。
5.审理用时较长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理用时普遍较长。2012年至2016年,审结的137件案件中,审理用时3个月以下仅21件。审理用时3个月以上116件,7个月以上85件,11个月以上35件。审理用时3个月至7个月31件,7个月至11个月50件,11个月以上35件。审理用时较长是此类案件的一个普遍问题,造成案件审限紧张,有时不得不层报最高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此类案件规模较大,证据繁杂,客观上需要花费较长的审理时间。另一方面则是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相应的证据审查工作不到位。例如,公诉机关基于结案压力,在案件证据尚没有审查完备的情况下,先起诉一部分案件事实,然后再补充起诉另一部分案件事实。又如,公诉机关在明知案件缺乏审计报告,法院无法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仍然将案件起诉到法院,然后在法院审理期间再做相应的审计报告。这些情况实际上都大量占用了法院的审理时间,造成审理时间过长,审限紧张。在笔者所了解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移送全案证据后,又在很短时间内从法院将全部案卷材料借回,并委托鉴定机构做会计鉴定,前后共历时一年才完成这一工作。法院在此期间只能被动等待,审判活动无法向前推进。如此一来,实际上公诉机关占据了法院一年的审理期限。
图7 审理时间分布图 单位:件
6.共同犯罪较多
2012年至2016年,在受理的20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共涉及被告人473人。其中多数案件属于共同犯罪案件。并且部分案件中,被告人之间的组织结构越来越复杂,除了组织者之外,还有专门的销售人员、宣传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分工越来越细,犯罪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集团犯罪的倾向明显。依被告人职务高低,通常情况下分为三个层次:全面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等)→中层负责人(各部门经理、团队长等)→底层业务员(财务、销售员等);依被告人职务性质,通常情况下分为三个方面:全面控制人(管理所有事务)→销售员(负责产品的销售)→辅助人员(负责财务、人事、行政、后勤等)。
图8 被告人职务高低等级示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在决定对上述哪些人员提起公诉,即起诉范围问题,则个案差距较大,有的案件只对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高层人员提起公诉;有的案件将部门的负责人、团队经理等中层人员一并提起公诉;有的案件将普通业务员、后勤等底层人员纳入指控范围;有的案件将案发时在公司被抓获的人员予以指控;有的案件将公司所有人员予以指控,个案中甚至出现了将尚未正式开展业务的实习生也予以指控。这一方面造成了案件之间的不平衡,有的案件起诉被告人范围大,有的案件起诉被告人范围小,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造成了刑罚打击面过宽,有违刑法谦抑和刑罚经济原则。
图9 某涉众型经济犯罪公司人事简图
7.追加起诉较多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因有新的投资人报案而追加起诉的现象较多。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在北京市C区法院所审结的137件案件中,追加起诉的共计70件,占所审结案件的一半以上。追加起诉的次数共计104次,其中部分案件追加起诉的次数在4次以上,最多的达到6次。多次追加起诉是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既带有普遍性,又十分典型,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几乎没有如此普遍和多次的追加起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