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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程序问题:以权利保障为视角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本质上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斗争。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就需要通过刑罚权的实现来控制犯罪、打击犯罪,起到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效果。在现代,国家实现刑罚权的途径即为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活动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博弈。由于国家机器占据着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绝对优势,并能采取相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等,使得国家与被追诉的个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存在天然的不平等。因此,作为被追诉一方的个人,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保障刑事诉讼公正性,现代文明的刑事诉讼无不强调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和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可以说,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与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一条主线,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区别于封建治罪式刑事诉讼的关键所在。此外,随着人们对刑事诉讼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化,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也越来越重视,并力图在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者之间实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可以说,如何控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如何保障被告人权利和被害人权利,并在三者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主体内容。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对现代刑事诉讼而言尤为重要。因此,本书在归纳总结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时,以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为视角进行解读。至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特殊程序问题,以及相关的实体问题和形势政策适用问题,由于不在本书研究范围之内,故不再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