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最新升级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否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现实困惑

姚某驾驶小轿车到市区办事,行至市区一开放性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夏某10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为赔偿费用发生纠纷,姚某请求交警队就损害赔偿给予调解,但夏某不同意。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否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坚持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拒不接受调解方案的,交警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根据自愿原则,不得变相控制、强迫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双方同意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应当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故姚某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夏某的不同意,双方无法调解。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法律解读

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强迫双方违背个人意志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