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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有哪些?
现实困惑
刘某驾驶一辆小汽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遇尹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谢某经过,由于刘某驾车在路口超车,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尹、谢二人受伤。交警大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勘查,认定刘某驾车在路口超车,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系乘坐人员,不负事故责任。因尹、谢二人向刘某提出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让他无法接受,双方申请交警队调解。那么,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有哪些?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有:(1)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 (2)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3)交管部门认为的必要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调解还有人数限制,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本案中,参加调解的人包括刘某、尹某、谢某,如果他们委托代理人,则代理人也包括在内。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法律解读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参加的人员,且每一方的人数都不得超过3人。对此作出规定,是为了保证调解能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