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遵循哪些程序?
现实困惑
陈某驾驶其本人的轻型货车,沿省道由北往南行驶时,与从省道东侧进入并横过道路的骑自行车的张某侧面相撞,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张某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要求陈某赔偿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但因差距实在太大,双方僵持不下。为此,双方均提出调解申请。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遵循哪些程序?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法律解读
交通事故的调解协议是在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证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