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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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关系

(一)对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角色转换的理解

被害人与犯罪人除了具有互动关系之外,还具有角色转换关系。有学者将被害人转换为犯罪人的现象称为正向转换,犯罪人转换为被害人的现象称为逆向转换。[11]正向转换的事例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如妻子因长期受到丈夫的虐待而伺机杀死其丈夫,有些父母由于儿童时代曾受到虐待而转为虐待自己的子女,等等。对于此种情形,有学者又称其为“恶逆变”。逆向转换的事例现实中也常见,如犯罪人的攻击行为最终导致自身的伤亡,犯罪人的欺诈行为反而促成自身被害,等等。

对于被害人与犯罪人角色的相互转换,我国有学者根据国外的研究成果将其表现总结为三个方面:[12]

第一,被害人与犯罪人并非是完全确定的和相互排斥的。犯罪人与被害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同质性并且重叠。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同质性,就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具有部分相同的特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同质性所涉及的三个重要问题是:(1)被害经历与犯罪经历之间的相关性。即“是否具有严重的被害史增加了具有严重的犯罪史的可能性,或者,具有严重的犯罪史增加了具有严重的被害史的可能性”。(2)被害经历对个体关于法律和社会态度的影响。有些人将自己视为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受害者,在这种感觉的驱动下,会使“他们针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目标进行带有报复性和补偿性的犯罪”。(3)被害与犯罪是同步的,有些被害本身就是犯罪的结果。

第二,被害人与犯罪人常常是同一个体的两个侧面。也就是说,一个个体可能同时兼具被害人与犯罪人两种角色。犯罪与被害的合理解释需要同时兼顾这两面,忽视其中的一面就不可能合理解释另一面。“许多人的人生是持续的犯罪与被害的循环”。

第三,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并非是固定的、既定的、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可变的、可互换的。同一个人可能相继或甚至同时由一个角色转变为另一个角色。

(二)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角色转换的类型

被害人与犯罪人角色转换是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发生质的变化情形,故而也有学者称其为“被害人异化”。在这种异化的过程中,时间上并无特定的界限,既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形式上也并无特定的要求,既可以是外显的也可以是内隐的。实践中,被害人与犯罪人角色转换的类型有多种情形,总体而言,主要有防卫过当型、报复型、认同型、堕落型、双重角色型以及代际转换型等几种类型。

1.防卫过当型。当人受到侵害时,本能的反应会促使自己作出反抗以至于防止受到侵害或减少伤害的程度,并且此时往往意识上不会顾及太多,只是为达到制止侵害的目的而尽其所能,故而就会极易造成自己无法主导的后果,甚至造成加害人死亡的结果。于是,原先的加害人就转化为被害人,原先的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这就是被害人与犯罪人角色转换中的防卫过当型。有学者将该类型中防卫过当者的基本特征总结为:一是当加害行为突然发生以后,被害人(或第三人)必然处于应急反应状态,必然对加害人作出应急反应,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或被害人),其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二是由于突如其来的加害行为的侵害,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恐惧、激愤、失望等多种情感交织在一起,因此其来不及多加思考,就对加害人作出反应,而且所采取的行动果断而有力,有时近乎条件反射,其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冒险性、随意性和盲目性。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过火行为,有时会致加害人于死地;三是他的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13]在防卫过当型中,被害人也即原先的加害人虽然会受到道德上的审判,但在法律上仍然需要加害人也即原先的被害人来承担法律责任。

2.报复型。对侵害者予以报复是人的一种本能反应,故而被害人与犯罪人角色转换类型中报复型也是较为典型的一种类型。该类型与防卫过当型的即时性的显著区别就是具有时间上的延迟性,在主观上,与防卫过当型的过失不同,其主观上是故意。在报复型中,原先的被害人由于实施了报复行为转换为犯罪人,原先的加害人转换为被害人。不过,原先的被害人实施报复的对象不局限于加害人,还可以是加害人的亲属,甚至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至于产生报复的原因,有学者总结为八个方面:(1)犯罪人没有得到及时或应有的法律惩罚;(2)被害人认为对犯罪人的司法惩处不能或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3)被害人不知道应当或怎样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被害人;(4)犯罪行为涉及被害人隐私,被害人不愿意诉诸法律;(5)被害人不相信司法机关;(6)被害人方有强大的势力,比如地方家族势力,认为可以利用自身势力使犯罪人得到比刑事惩处更严厉的惩罚,或得到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7)被害人基于对法律的无知或曲解,不认为自己的报复行为是犯罪;(8)被害人没有得到社会应有与及时的同情和帮助,有时甚至受到伤害,更加激发起愤怒情绪。[14]由此可见,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之后,除了自身因素之外,司法系统以及社会对其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是否实施报复行为。

3.认同型。被害人与犯罪人角色转换类型中的认同型,也有学者称为仿效型,是指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对犯罪行为产生认同,继而也去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从而使自己成为犯罪人。一般而言,现实中这种转换主要有主动型转换和被动型转换两种。主动性转换是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之后,在主观上主动地对犯罪行为产生认同的基础上,进而积极地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比如,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在受骗之后认同了这种诈骗行为,进而运用类似的手段再去实施诈骗行为,使自己由被害人转换为犯罪人。被动型转换是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之后,又受到犯罪人的欺骗、胁迫甚至强制,迫不得已在主观上对犯罪行为产生认同,进而与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使自己由被害人转换为犯罪人。比如,在传销案件中,被害人被骗进入传销组织,然后再去欺骗他人。在拐卖妇女的案件中,被拐妇女被迫共同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不过,若被拐妇女积极主动地加入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那就不是被动型转换,而是主动型转换。在这里需要探讨的是,被害人所认同的进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是类似的犯罪行为?如被拐妇女被迫从事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虽然这里也是由之前的被害人转换为犯罪人,但其作为被害人的犯罪与其作为犯罪人的犯罪之类型不同。笔者认为,认同型的角色转换中被害人认同的犯罪与其实施的犯罪应当是类似的犯罪,这样才能体现被害人转换为犯罪人的直接关系,才能揭示角色转换的本质,才能反映出将其作为一种类型的划分意义,同时也能够与后面所说的堕落型进行区分(尤其是在主动型转换中)。

4.堕落型。美国著名精神病医师艾里克森认为,在我们人生的每一个阶段,我们都会遇到生活的危机,都会面临必须解决或必须完成的生活任务。如果一个人成功地完成了所面临的生活任务,那么也就意味着成功地解决了生活危机,顺利地通过了阶段性的发展而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5]但有些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并不能成功地解决这样的生活危机,而是自甘堕落或报复社会,成为危害社会的犯罪人。此时,被害人往往会将自己的行为与道德、法律规范相分离,只是站在自己的行为一边进行思维,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从而使相应的道德、法律规范在其意识中与其他成分相脱离,其渐渐失去自制力,使道德、法律规范丧失其价值和调节作用,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堕落型转换也如在心理学中通常称为置换或寻找替罪羊的情形,即个人由于某种原因受到挫折,但又不能对引起挫折的来源施行攻击,于是便转移攻击目标,寻找替罪羊,来发泄自己的愤怒和侵犯情感。在现实生活中,堕落型转换经常发生在处于弱势的女性的性犯罪被害人和家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身上。比如,面对家长的暴力行为,处于无力反抗的境地时,便寻找替罪羊来发泄自己心中的愤恨以寻求心理慰藉。

5.双重角色型。这种类型是指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同时兼具犯罪人、被害人双重角色,最终的角色取决于犯罪结果。[16]也可以说在最终结果发生之前,双方被害人与犯罪人角色始终处于交替的转换之中。双重角色型主要发生在相互攻击的案件中,并且双方对自己的攻击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在相约决斗或暴力斗殴案件中,参与者既是犯罪人又是被害人,最终的获胜者或受到伤害严重者成为法律上的犯罪人或被害人。双重角色型与防卫过当型的主要区别是主观上双方都是故意,而防卫过当型的犯罪人主观上是过失。

6.代际转换型。代际转换型又称为暴力循环型,是指暴力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循环,即在成长的早期,尤其是儿童时期受到暴力及其他形式虐待的个体,在成人后也具有暴力倾向或虐待他人的现象。[17]这种现象正如美国学者史坦丝所说的:“人类是令人惊异的创造物,适应多样性行为的能力,令人难以置信。在孩童时期,我们常渴望从某些人那里得到赞许与爱护,他们会告诉我们某种激奋的情绪是不能被接受的,而我们也会说服自己去承认那种情绪是不存在的。长大后一旦面临危机的侵袭时,我们甚至无法感觉深埋内心强烈的愤怒,硬挤出来的埋怨,也就变成复原过程的一部分了。”[18]对于时间跨度较大的反社会行为因果关系,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学者都有实证研究。比如,剑桥大学犯罪研究所的研究指出:儿时的反社会行为与少年的反社会行为具有连续性。其一,根据反社会人格测量,对特定人而言,其14岁的行为与其10岁儿童的反社会行为相关系数是0.50,而18岁时的行为与10岁儿童的反社会行为相关系数是0.38。对一些年满18周岁实施反社会行为的人研究表明,其在8~10岁时就是麻烦制造者或者是懒惰的人。新西兰的White等人在1990年发表的一个报告中指出,对3岁的孩子而言,其显示出的较强外向性与比较难管教的行为特征,可以用以推测其11岁时的反社会性。[19]还有研究发现,92%左右的性罪犯曾经常被父亲、母亲或父母双方严重殴打。非性罪犯在早期经历中被父母殴打的比例为62%。儿童时期受虐待的女性在成人后被逮捕的可能性更大。在被虐待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成人后有虐待自己孩子的倾向。[20]并且,与受虐待时间短的人相比,受过更长时间虐待的人,在心理方面所受损害更大。他们更可能参与暴力行为、男女乱交、离家出走甚至刑事犯罪。[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