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
(一)吕家父子杀人案
a.基本案情
2001年,腊月二十三,吕某及其父亲吕少某为了一副麻将将与其有点亲戚关系并两家居住仅20米左右的张某用斧头砍死,随即吕氏父子“人间蒸发”。之后,张某的父亲张应某,用尽家中所有的钱并负债累累,后又在外打工挣钱,以悬赏的方式寻找吕家父子。张应某像寻找走失的儿子一样,在云南四处寻觅吕家父子,但吕家父子一直杳无音讯。直到2014年9月26日,冒名顶替其已故(当时还没有注销户籍)表哥沈某的吕某在昆明北市区被公安人员带走,同一天其父吕少某也归案。吕某在逃期间于昆明打工,2004年与回族姑娘马兰(化名)相识,2005年俩人在寻甸县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并成为上门女婿,婚后生育了2个孩子。
b.案情分析
本案中张某是犯罪被害人并无异议,其父母作为近亲属,根据某些广义的犯罪被害人概念,也应是犯罪被害人,或者某些观点所说的属于间接被害人。但笔者认为犯罪被害人的含义应只局限于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故只能是张某属于犯罪被害人,其父母应称为“犯罪受害人”。特别是本案中无辜的受害者马兰,与犯罪被害人不存在任何关系,但的确也因丈夫的犯罪而受到损害,所以也应称之为“犯罪受害人”。
(二)乙女取款被夺案
a.基本案情[37]
乙女只身一人在一偏僻小巷内的某银行取款10万元,从银行取出10万元后由于乙女携带的手提包太小,其也没有向银行工作人员索要信封,在无法将钱完全放进包内的情况下,厚厚的钱款几乎处于外露状态,路人稍加留意就会发现乙手中提着的包内装有巨款。甲男系一外地来京无业人员,正为生计发愁,正巧路过银行见乙一只身女子提着的手提包内装有巨款,便起犯意,从背后冲到乙女身后,趁乙不备将包及包内钱款全部夺走。
b.案情分析
本案中,乙女只身一人到地处偏僻的银行取10万元巨款,且携带的提包之小不足以将钱款容纳,导致大量钱款外漏,其防范意识极其欠缺。乙的这一过失行为很容易令犯罪人找到自己缺口,而此时,甲正为生计发愁,乙的这一行为从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急需用钱的甲去夺取其钱款,乙的这一过失把自己置于危险情景之中,其显露出的富裕吸引了犯罪人,乙存在一定的被害“倾向”。而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正是由于某些被害倾向“促成”的,被害人对于犯罪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女子夜晚回家途中被强奸案
a.基本案情[38]
2010年10月24日晚6时许,夏雨(化名)在给新沂某镇一家庭上完家教课后,打算坐城镇公交车回家。当她来到公交站台,刚从饭店喝完酒驾驶几辆摩托车准备去新沂结算工资的5名男子盯上了她,他们是晁某、汪某等人(汪某等人另案处理)。随后,晁某等人停下车询问夏雨是否需要载一程,送她回家,一开始夏雨没有答应,但晁某等人称天太晚了,一个女孩太危险,夏雨以为自己碰到好心人,便坐上了摩托车。当摩托车行至新沂市开发区时,几人停了下来,汪某让夏雨上了自己的摩托车,谎称要先送其回家然后再去领取工资,其后晁某也上了汪某的摩托车将夏雨夹在中间,不一会儿,晁某就露出了他丑恶的嘴脸,开始在夏雨身上乱摸,后因夏雨反抗,汪某被迫将摩托车停在路边。接着,晁某与汪某不顾夏雨的反抗,把其拖进路边树林,在威胁未果后,晁某按住夏雨胳膊,汪某采取捂嘴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夏雨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晁某扑到夏雨身上欲行奸淫,但因夏雨呼救及群众到来而未能得逞。随后,几人逃离现场。
b.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犯罪发生的概率提高,或者说被害的概率增大。从被害人角度来看,单身、女性、傍晚都是强奸、抢劫等犯罪发生的有利条件,从犯罪人角度来看,人多、喝酒往往也是犯罪发生的催化剂,于是,夏雨抱着一颗善良的心,误判了外界的信息,轻信了对方的花言巧语,而轻易地上了“贼船”,从而使自己成为犯罪被害人的几率大大增加。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犯罪行为有时并不是犯罪人单方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犯罪—被害互动的结果。正因为此,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1][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张智辉:《理性地对待犯罪》,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3]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47页。
[4][日]大谷实:“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黎宏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2期。
[5]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6]汤啸天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7]赵可、周纪兰、董新臣:《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8]黄瑛琦:《被害人行为导入定罪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9]刘军:《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10]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
[11]《法学辞典》(增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12页。
[12]储槐植、麻国安:“从被害人到被害预防”,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6期。
[13]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14]张智辉:《理性地对待犯罪》,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15]王建民:“被害人概念及其分类”,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1期。
[16]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17]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18]参见兰跃军:《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11页。
[19]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21]张智辉、徐名涓编译:《犯罪被害者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32页。
[22]许章润主编:《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23]参见任克勤:《被害人学新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24]张剑秋:《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25]参见王佳明:《互动之中的犯罪与被害——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1页。门德尔松分类中的第六种被害人,即伪装或假想的被害人,其实并非是犯罪被害人,因为犯罪并没有发生,所以国内一些学者在说到门德尔松的分类时往往将此类忽略。但是,不排除这类人由于“伪装或假想”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从而成为“被害人”。故而这类“被害人”对于被害人学的建构以及司法实践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只是门德尔松在区分的标准上与前五种出现不一致,即使从责任的分担角度来进行划分,该类被害人也应属于单方有过错的被害人。
[26]康树华等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在这里一般类型更多地是从外在的客观要素进行的区分,而心理类型则是从内在的心理要素进行的区分。这种划分比较符合我们主客观的二元认识路劲。
[27]康树华等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28]康树华等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不过,塞林和沃尔夫冈等对被害人所做的分类,其实并非是对被害“人”所做的分类,更确切地说,应该是对被害现象所做的分类。
[29]任克勤主编:《被害人心理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其实,这种划分类型也并不是完全依照被害人的责任进行的,而更多体现出来的是被害原因标准。
[30][日]宫泽浩一:《犯罪被害者学》,张智辉、徐名娟编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36~38页。
[31]赵可、周纪兰、董新臣:《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52~65页。
[32]徐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3页。
[33]王佳明:《互动之中的犯罪与被害——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34]任克勤:《被害人学新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1页。
[35]被害人学创始人之一的以色列学者本杰明·门德尔松认为“被害性”(victimity)这个概念被用来涵指遭受某些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各类被害人的共同特征。琼·格雷文(日内瓦)在其书信中给“被害性”下定义,称被害性为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因素所决定的、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主编:《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19页。)日本学者宫泽浩一认为,被害性就是指在犯罪的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者的各种条件的总括。([日]宫泽浩一:《犯罪被害者学》,张智辉、徐名娟编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38页。)
[36]宋浩波主编:《犯罪学新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197页。
[37]张婷: “由刑事个案分析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载《北京检察网》,http://www.bjjc.gov.cn/bjoweb/minfo/view.jsp?DMKID=240&XXBH=33981。访问时间:2014年7月8日。
[38]摘自《人民网》,http://js.people.com.cn/html/2013/01/16/201391.html。访问时间:2014 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