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有征求公众意见的必要吗?
某市处于铁路枢纽的位置,并且有国道通过,是交通要道。由于人流密集且位置优越,该市的经济发展迅速,固定人口不断增多,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准也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于城市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人们的生活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该市决定进行旧城改造工程,完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增加绿化面积。为此需要征收部分房屋来配合,并且征收补偿方案已经拟定完毕。那么,征收补偿方案有征求公众意见的必要吗?
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也就是说,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民意,并且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在征求公众意见期限结束后,政府同时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根据民意修改后的情况及时公布出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由于房屋征收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以知情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就是有关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旨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征求公众意见则主要是为了严格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使被征收人更早地掌握和了解相关信息,以及时有效地参与房屋征收工作并提出意见,对政府的房屋征收行为进行监督,便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